关于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待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金缴纳问题的质疑[编号:705179]

  zxmjuy 留言    2018-01-14 20:52:00

  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现作为公立医院性质,在对待人事代理的医护人员的养老金问题上欺上瞒下,视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儿戏。2010年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可养老金从17年才缴纳,而且另立为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二户的户头缴纳,不同人员不同对待。现在我们的要求是10年到17年之间的7年间的养老金补交,希望各位领导为一线的医护人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人事代理的人员维持公道。现在的工作也是为了以后养老,而医院把养老这样的问题进行隐瞒,不知是何居心。

  已回复
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回复:
  网友,你好!
接你反映问题后,我委责成第三人民医院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现作为公立医院性质,在对待人事代理的医护人员的养老金问题上欺上瞒下,视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儿戏。”
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市直公立医院,系财政差额补贴单位,财政按140人编制每年总拨款42万,其余工资、五种社会保险费用均需自筹,资金缺口非常大。在医院经济状况很差,负债较多的情况下,医院在对待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上一直是同工同酬,不存在欺上瞒下,视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儿戏问题。
二、关于“2010年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可养老金从17年才缴纳,而且另立为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二户的户头缴纳,不同人员不同对待。”
2010年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人员,养老保险是从2012年7月起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参保的,非2017年才缴纳。根据《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宛人社办(2016)6号】等政策规定,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编人员才能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参保,其他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只能通过单位另立的第二帐户参加企业保险,原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参保的一律转二户参保,具体操作要求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退回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已在事业保险处缴纳的养老金,由用人单位到另立的第二帐户重新参加企业保险,和2017年已在企业开户缴纳的保险金衔接起来。由于医院先期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保险金200余万,在编人员职业年金220余万,故事业保险处不予返还聘用人员已缴纳的养老金,所以造成两次参保衔接不上,在行政大厅一体机上只能查到2017年才在二户参保缴纳的信息。
三、关于“现在我们的要求是10年到17年之间的7年间的养老金补交。”
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政策是职工缴纳个人工资总额的3%,单位缴纳23%,企业养老保险征缴政策是职工缴纳个人工资总额的8%,单位缴纳19%。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自2012年7月起已按照事业单位征缴政策的比例缴纳,现在按政策要求在企业参保,个人需再补缴5%,向单位退回4%,时间跨度大,个人补缴数额也较大,矛盾很尖锐。鉴于目前医院负债9千余万的现状,如何筹措资金补齐所欠保费,已列为医院年度重要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