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回复:
网友,你好!
经与你所有电话联系,了解到产妇是2009年8月6日在南石医院住院分娩,已查到产妇的信息其出生医学证明,未在南石医院办理首次签发,不属于丢失补发范畴。
根据(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