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监局与行政审批中心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734566]

  罗学强 留言    2024-09-02 17:51:54

  投诉举报人:罗学强, 被举报人:南阳市欣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依法注销其《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事实与理由:举报人‎2024‎年‎4‎月‎30日在天猫平台:欣雅医疗器械专营店,购买老院长静脉曲张骨伤痛保护剂胶,订单号:2136302580210153293,付款155.00元,经天猫平台查询,经营者为:南阳市欣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因其涉及违法问题通过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举报,其回复:我局通过现场检查,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被举报人,我局于2024年5 月27日将被举报人南阳市欣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发现与提交的资料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变更。必要时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三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企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应当一并取消。应当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而不是转交给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宛城市监局,造成程序空转,处罚结果短信或者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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