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领导进一步高度重视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障工作[编号:713661]

  南阳人 留言    2019-11-01 10:30:37

  国家人社部早已明文规定:着力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是指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多渠道筹资,努力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实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其保障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可采取一次性措施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的缴费费率,减轻困难企业缴费负担和参保人员费用负担。 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全国不少省市,包括河南省的郑州市和洛阳市已经将企业退休人员医保缴费与原单位脱钩,希望领导进一步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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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的规定,医保退休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而职工所在企业仍需缴纳。

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63号)规定,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30%以上的单位,建立风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为其超过部分的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6%为比例,按月缴纳。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按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其退休人员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一是按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缴足10年,其二是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足10年,并签订退休人员移交协议,方可转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若上级部门有相关新政策,我们会及时进行调整。

感谢您对医保事业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