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阳一家企业负责社保的工作人员。我单位在为员工申报缴纳医疗保险时,部分人员被南阳市医疗保险局以“必须补交欠费后才能申报缴纳”为由,不予受理,造成我单位无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引起员工不满,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且员工生病治疗或生育时,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员工要求企业承担费用,极大加重企业负担。我们咨询了律师,查阅所有能够查阅到的政策、法规、法律,南阳市医疗保险局以职工个人以往存在医疗保险欠费而不让企业为员工缴纳医疗医疗保险无任何法律、政策依据。盼市委领导重视,南阳市医疗保险局此项做法,既无法律政策依据,又加重企业不必要负担,同时引发劳动争议和社会稳定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针对你留言的内容答复如下:
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2004〕73号)文件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不间断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对新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从欠费单位调入未欠费单位的参保职工,设置医疗等待期。其自参保缴费或重新参保缴费次日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6个月后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自补缴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但欠费期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多不超过补缴的费用。补缴欠费的时间视为职工参保年限。”
感谢你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