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状[编号:702926]

  姚丰显 留言    2017-09-07 18:17:00

  尊敬的张书记:您好
我叫姚丰显,男,汉族,1941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412822194102182676,系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退休教师,手机号:15638713085 18603968221.
我与林权证法人姚富兴系父子关系,因我儿子姚富兴现身由不便,我万般无奈情况下,特向您控诉社旗县国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我儿子姚富兴承包的位于社旗县下洼镇马蹄村北山承包了九年的林地毁坏400余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权属证明
2010年4月3日为姚富兴领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号为C110600013030,批准期限为30年,面积1.6万亩的经济林地。
二、社旗县国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4年6月至今风电公司未办理任何审批寄树木砍伐手续下,毁坏我经济林400余亩,在经济林用地建设了15处风力发电机座,修路段林长20多公里,宽9米,严重毁林。我们无数次往下洼镇政府及社旗县林业局、社旗县森林公安局多次汇报毁林事件,至今都未给予立案,我儿子及他们合伙人此事解决打报警110电话多次未果,多户合伙人家庭面临倾家荡产,山上所有投资化为泡影。
三、我的诉求
1、要求立即停止还在进行的违法毁林行为。
2、要求追究社旗县森林公安局的推诿不作为。
3、依法追究社旗县国合风力发电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
4、要求追究参与纵容充当违法风电企业保护伞的相关领导的行政干预渎职行为。
5、要求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社旗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办案、立案处理解决。
6、要求依据国家补偿标准赔偿我林地上附属物树木等经济损失。
以上请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重大的毁林事件给予关注,还我们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公道,跪求市领导早日给予解决!


控诉人:姚丰显
2017年9月7日

  已回复
市林业局回复:
  对姚富兴所持林权证的办证过程,林业局工作人员,调查了事情的知情人,下洼镇马蹄村的郭松山、下洼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刘镇海,把办证的过程基本掌握。
2008年,泌阳县人姚富兴、卫坡、姚义德三人,找到马蹄村人郭松山,商量承包马蹄村北山1.6万亩荒山,用以种植板粟、核桃,申报套取国家造林补贴项目款,待成功后,姚富兴等三人答应只拿套取的项目款,而在山上的所有投资及产出全部归马蹄村所有村民所有。鉴于此目的,郭松山答应为其三人引见当时的村支书(此人已亡故),并说服老支书同他们三人签订承包协议,为增加说服力,姚等三人拉郭松山入伙形成四人承包荒山的基本结构,并成功说服老支书同他们签订了承包协议。在签订协议前,郭松山已把姚富兴等三人的真实想法告诉了老支书,但为了做的象真的一样,以便将来更容易申报、套取国家项目,他们与马蹄村老支书签订的这份协议,完全是按正规的程序签订的,并且在下洼镇司法所进行过司法公正,至此本承包协议已经完全具有了法律效力。在此承包协议签订后,为了说明此承包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无效协议,同时还签有一份补充协议进行说明,由于老支书亡故,此附加协议据郭松山说在本村另一位村民郭宝玉手上。此协议签订后,姚富兴等四人只是到处找熟人拉关系申报国家项目,用以套取项目资金,并没有按协议要求对马蹄北山进行投资植树,至两年后马蹄村北山还是原来的北山,荒草、乱石并无任何改观。
2010年,姚富兴等人经过两年的四处碰壁,也没有申报成功项目,套取到国家的任何资金,此时他们感觉到只有承包协议还不能足以说服上级政府、领导给他们批项目,以达到其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目的,于是他们决定进一步扩大战果,利用下洼镇政府大力提倡引进资金植树造林的良好契机,进一步修订了承包协议,敦促镇政府为其办理林权证。至此,时任下洼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刘振海,受镇政府的委托直接服务于姚富兴等人,先后多次到县林业局找负责办理林权证的同志、领导,要求为姚富兴等办理1.6万亩荒山的林权证。当时办理林权证全省已经联网,所有办理的林权证必须在“河南省林权证办证系统”中办理,否则无效;刚好姚富兴等要求办证的那几天,省厅服务器出现故障无法办证,为了满足姚富兴等人的要求,刘振海就把几年前发放到镇里的老林权证手写了一份交给了姚富兴,这就是现在姚富兴等人手上持有的那一本林权证的来源。
综上,林业局认为姚富兴手上的林权证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是非法的,理由有四个:1自2009年林改以后所颁发的林权证均为机打,系统出证,档案材料齐全,此证无档案资料;2此证颁发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加盖单位主要负责人章为石怀珍,此时石怀珍局长已离开林业局2年多;3此林权证书(编号C110600013030)来源不明,非该时期所颁林权证;4此证为下洼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刘振海手写,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