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产品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编号:730351]

  李先生 留言    2023-12-09 14:57:56

  领导您好,我想问一下,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直接销售,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进行收款(非企业微信/支付宝),并未开发票,是否涉嫌偷税漏税? 如涉嫌偷税漏税,本人愿意提供该企业信息以及产品金额,方便税务局查询该微信/支付宝近几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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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章“检举事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须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须知,检举纳税人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发票违章和漏征漏管,举报人应尽可能详细地写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违章事实,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被举报人的联系方式、违章所采取的手段、金额、初步证据等;发票举报,需注明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是否持有能够证明购销行为已真实发生的有效凭证或证据以及被举报人名称、具体地址、具体税务违法事实等。因此,请保留该纳税人违法证据等材料,通过实地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邮寄等形式向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0377-62006208)进一步反映问题或提供该纳税人违法证据等材料。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