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银保监分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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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回复:
一、反映问题处理的政策依据
针对您提出的兑付股金红利的要求,社旗农商行财务部门会同丁庄支行有关人员,查阅了大量的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26日下发的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第七十二条规定“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2012年7月1日我单位根据国家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文件精神张贴公告向公众宣传相关股金有关政策,公告中明确指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前持股金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网点办理转换、退股等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股权改造权利,同时自公告之日起,按同期同档次定期1年储蓄存款相关规定计息”。同时参考商水农商银行关于1953年入股老股金计算办法,针对您所持有的相关股金,以其股金证上注明的分红日期1984年10月2日为计息起点,按同期同档次定期1年储蓄存款利率分段计算利息,186元股金共计利息322.87元,本息合计508.87元。
二、对接协调情况
经过认真计算后,社旗农商行监事长与县银监办主任一起与您进行对接,详细向期解读了有关老股金分红的政策依据及有关规定,并将计算依据、有关政策文件、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分别向您做了反馈。但您认为,计算利息太少,与心理预期差别较大,不接受计算结果。
三、双方争执的焦点
一是计算方法。您要求农商行必须对其所持股金,按逐年按复利计算利息。针对此要求,因为没有相关政策依据,社旗农商行无法按复利计算利息。二是分红标准。您认为其1953年入股的股金,每年应按15%对其分红。对此社旗农商行也调阅了大量的文件资料,由时年代久远,无法找到相关依据。三是认识不统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营单位年终亏损的,不应分配股金红利。丁庄支行2007年以前经营一直亏损,按规定不应对股金持有人进行分红。但社旗农商行本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态度对您所持股金仍按同档次定期1年储蓄对其计付利息。
三、目前事件进展
鉴于目前您本人的心理诉求及期望值过高,双方达成谅解难度比较大,社旗农商行已向县信访局对该事件进行了反馈,并提请信访局引导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争议。同时,社旗农商行将持续与您进行协调,尽最大努力化解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