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推诿扯皮拒不赔偿,失联[编号:739239]

  马子康 留言    2025-09-22 14:48:29

  1,2025年8月16日在内乡县范蠡大街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内乡县事故中对认定对方机动车为全责,后,本人因伤住院自费垫付医药费及电动车维修费.共计为4578.6元人民币 2.对方启动车投保保险公司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将本人多次与该保险公司联系.后续已无法正常沟通.拒接本人电话,没有办法,只能向市委书记留言板反映此问题 3本人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保险公司进行督促.合理合规的赔付,本人垫付的医药费,维修费及误工费陪护费 4恳请上级领导对本人进行帮助

  已回复
南阳银保监分局回复:
  

亚太保险公司关于市民反映问题情况说明

                                                                                  

案件详情:2025年08月16日下午11时许,黄子鹏驾驶豫R7WE38大众朗逸牌轿车在南阳市内乡县西大街路口行驶时,不慎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马子康发生侧面碰撞。事故双方车辆轻损,马子康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场交警处理,本次事故黄子鹏全责,我司承保豫R7WE38号车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马子康住院治疗,期间我司赶赴医院进行人伤探视,核实伤者病情及恢复情况。马子康右侧膝盖受伤,诊断证明显示:浅表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于08月26日出院,09月09日客户向我司递交医疗材料进行索赔。

争议焦点:经我司对伤者提交的医疗材料(含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误工、护理需求等材料全面审核,并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地方行业规定,核定伤者本次事故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3408元(凭票全额认可);误工费2160元(参照[河南省/南阳市]居民服务业标准108元/天*20天);护理费1080元(根据伤情及住院天数10天*108元);伙食补助及营养费合计800元;电车维修费1000元;合计核定赔偿金额:8448元。

09月17日上午初核通过后,电话联系客户马子康告知其审核金额:7648元。回复我司金额太少,语言嘲讽我司打发要饭的。对误工费标准不认可,声称自己“月收入3万余元”,要求按“每天600元”计算误工费(20天合计12,000元),并额外提出“精神损失费”等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赔偿项目,总计要求赔付3万元。

我司明确告知说明:误工费标准系依据居民服务业行业规范核定,若伤者对标准有异议,可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经营流水账册、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重新核定。马子康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账单仅为日常收支碎片化记录,未体现经营收入具体金额、交易性质(是否为理发服务收入)、完税凭证等关键信息,无法证明其“月收入3万元”的真实性及收入减少的直接关联(另账单内有明显套现情况:扫码收款后立即又转出的记录),故我司审核无法采信其单方主张。09月22日将合计核定赔偿金额:8448元(结合案件调解追加伙补及营养800元)。

投诉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我司理赔经理马坤介入处理,联系投诉人耐心解释并沟通,在我司依法依规完成损失核定并明确告知协商结果后,伤者马子康因对误工费标准及总赔款金额不满,扬言自己要走法院程序起诉我司,并称从22日起通过多渠道(银保监会12378投诉热线、12345市长热线、保险公司客服重复投诉、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等)向我司及监管部门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

无理要求:坚持要求按“每日600元”计算误工费(无任何合法证据支持),并将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差额等不合理项目纳入总赔款,总额要求达3万元(远超合理核定金额);

恶意投诉:在无新证据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重复提交内容雷同的投诉材料,误导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意图通过施压方式迫使我司突破合规标准赔付。

经我司马坤经理最终沟通协商,投诉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建议客户马子康可结合本案通过法律咨询进行了解或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索赔。我司仍秉承积极调解态度处理。   

就此事故我司依照保险条款赔偿,适用标准计算金额合理。不存在客户反馈不予理赔,推脱一事。现该事项已处理完毕。

 

 

我司直接办理人员姓名:马坤

我司直接办理人员职务:理赔经理

我司直接办理人员电话:15090149997

我司联系群众时间:2025年09月22日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