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归属邮储银行唐河县建设路营业所,去年换领新卡后,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将该卡,卡号为:6217974910098566694,非柜面支付限额调整为日累计3000元,月累计100000元,年累计为200000元,根据政策规定,同一客户可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1类账户,1类账户交易没有额度限制。本人账户2022年开户,已经正常使用约4年,原来账户非柜面支付限额为50万元,本人所有银行账户未涉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且不在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的黑名单范围,银行未经告知将本人非柜面支付限额设置如此低的额度,涉嫌违反政策规定和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2015年底发布)以及《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261号文),银行有权并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对Ⅰ类账户的非柜面交易(如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设置限额。这种限额并非“一刀切”,而是基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并需兼顾资金安全与反洗钱、反诈要求。 合法性依据要点 监管授权:央行明确允许银行在客户同意或默认机制下,对非柜面交易设定限额 。风险匹配原则:限额应与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新开卡、信息不全、长期未使用或交易异常的账户更可能被设置较低限额 。 可调整性:客户可通过柜面、人脸识别、提供收入/资产证明等方式申请提高限额,说明该机制具有弹性,并非永久限制 。
接到转办工单后,银行工作人员于3月17日15:42分联系客户周先生,经了解,周先生账户于2024年10月16日被非柜面限额,账户无法正常使用,周先生通过线上申请预约提额,网点已核实并审批,账户已可以正常使用,周先生对积极处理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