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小史店支行行长张峰和运营主管胡森专项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其本人父母黄留安、詹玉玲在不知情情况下背负贷款、被起诉开庭相关问题。经查,黄留安于2010年01月25日在河南农商银行方城小史店支行办理借款4万元,该笔贷款未结清完毕。
针对客户提出的不知情办贷、不知情涉诉、要求核查贷款办理及庭审相关情况等诉求,我行已全面调取该笔贷款原始信贷档案、诉讼卷宗材料。经核实,案涉贷款全套办理资料完整留存,贷款手续、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有当事人签字留存记录。案件二审审理期间,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笔迹鉴定结论,确认贷款资料中“黄留安”签名为其本人亲笔签署,办贷资料真实有效。
经查,该笔贷款相关纠纷已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审理终结,案号为(2018)豫13民终5501号,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我行已胜诉,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及我行举证材料,认定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依法作出终审裁判。
客户所称“不知情背负贷款、未授权办理贷款、不知情开庭涉诉”等相关说辞,均与我行留存的原始业务档案、笔迹司法鉴定结论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符。该笔贷款办理全流程严格遵照金融监管要求及银行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办理程序规范、资料留存完备,不存在违规操作、冒名办贷、违规起诉等相关情形。
同时我行工作人员核实对接过程中,黄留安本人明确知晓该笔贷款办理、开庭审理及判决全部过程,不存在不知情情形。案涉民事判决为生效法律文书,具备法定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应的还款义务。客户提出的不知情办贷、莫名涉诉等异议及相关诉求,均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我行不予认可。后续我行将严格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后续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