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胡作非为、不负责任,在职职工极其反感不满![编号:702911]

  nzzhanglong 留言    2017-09-07 10:37:00

  尊敬的市委领导,您好!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胡作非为、不负责任,在职职工极其反感不满!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狭隘思想,电话通知全市各管理中心,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符合提款条件的职工不能提取,并解释1年后由住房公积金代替还职工本人的住房贷款,显然违背国家政策,我们的钱你们还,太幼稚,我们的钱想装修房子禁止提取,请问领导谁给他们的权利和依据在哪?红头文件呢?为了存入银行多使用大家的定期存款?为了更好的剥削大家的利益?实在不可忍受,能人竟出在市住房公积金,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与不顾,拿职工的国家给的福利做游戏,请市委领导调查清楚,给全市职工一个满意的答复!

  已回复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
  网友“nzzhanglong”:
你好,你所反映的“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不能提取”违背国家政策一事,我们已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首先希望网友反映问题要理性发言,不要带有攻击性言论。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我市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于2017年8月4日报请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中心网站进行了公开。该《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
网友反映的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提取公积金的问题,《提取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有明确规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用职工担保方式的,只能在申请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存储余额;采用房产抵押的,可以按月提取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也可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职工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时,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经调查了解,网友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尚未结清,因此,只能办理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提取还贷,或者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其他提取业务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