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金贷款政策变化导致问题的建议[编号:705887]

  78958 留言    2018-04-13 11:08:00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南阳的一名普通职工,于2016年通过担保人的方式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时的政策是担保人给我们担保以后自己仍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可是现在担保人准备贷款买房,却被告知现在的政策不允许给别人担保过的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了,我们的贷款已经批复且不能更改担保方式,现在只有更换担保人一条途径,本来担保人的条件就有些苛刻,我们贷款20万,还款十五年,要求担保人和我的公积金余额加起来达到5万块,且担保人十五年之内还不能退休,现在又限制了担保人的贷款权利,这就要求我必须重新找到一个40岁左右的女性或者45岁左右的男性且公积金里有充足余额且对方15年之内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来为我担保,就更难寻找了,我们现在是骑虎难下,如果找不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就只能一次性还清贷款,作为刚参加工作没几年的普通职工,真的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房款,住房贷款我们从来没有过逾期不还的情况,银行信用记录也没有任何污点,也保证自己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是非要通过限制担保人的权利来保证我们自身的诚信,会导致很多本来愿意给大家提供担保的人望而却步,我觉得本来公积金贷款是为百姓买房提供便利的,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政策,却被限制了太为严苛的申请条件,真的很让人为难。据我了解外地的政策并没有如此苛刻,也知道政策的变化肯定是因为有一部分不守诚信的人出现了违约情况,如果现有政策不能更改,是否可以放宽条件,比如政策变化之前的担保人仍旧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不然的话人家给我们担保的时候政策说允许人家贷款,现在人家要买房了又被告知不可以了,有点过河拆桥的感觉,让人很是为难,我相信和我们遇到相同情况的人还有很多,希望领导可以理解并帮助我们协商这一问题。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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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
  网友您好:
经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职工联保实行1人以上缴存职工担保,借款人、配偶以及担保人缴存公积金余额之和占申请贷款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担保人以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缴存公积金的在职人员为主,退休职工不能担保;担保人担保期限不超过退休年龄;担保人担保期间不能申请借款,需要申请公积金借款的,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在现行条件下更换担保人或有序退出,解除担保责任。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