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原来是宛城区区直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今年通过520市直事业单位考试考入市直单位,现在办理公积金转移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原来在区直单位时公积金基数为4150,现在新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时,根据工资变动审批表中九级职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的福利性补贴及其他、地方(基础绩效)补贴四项,月工资合计3339元,确定公积金基数为3339元,国家公积金政策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今年7月在原单位调整公积金基数为4150,现在到新单位公积金基数确定为3339元,公积金基数少了八百多元,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另外就是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公积金基数由哪几部分组成,计算方法是什么?以上两个问题希望公积金中心的领导能帮助解答。多谢了!
李豪你好: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每年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我市统计局2023年公布的数据测算,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903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4056.72元;缴存基数中心城区下限为180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180元,县域下限为160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160元。公积金年度从每年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每年7月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