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前被错误改造的房屋,至今未能解决[编号:706185]

  60年前错误房改悬而未决 留言    2018-05-15 21:18:00

  我叫吴桂珍,系罗明云(已故)之女,现年80岁,天工集团退休干部。祖上在原北关大街26号(现是建设路东至三中西围墙,西至新中饭店)处有门面房14间。1958年私房改造时被错误的改造了其中的11间。当时应调整3间住房,只给我调整了2间。2005年7月南阳市人民政府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以宛落房(2005)4号文(未发)《关于对罗明云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11间房子“以商业所作为承租单位,进行改造确有不妥。而且落办(1986)138号.(1988)18号文件将11间房屋全部认定为非住宅房与接管证所裁事实不符,应予纠正。经东借西凑钱款,于2007年7月交钱时,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工作人员却告知,现在领导换了,需要重新汇报。这一等又是12年,本人多次向市房管局落私办反映,但至今未果。
从1958年被错误改造后,原始房产处将我家仅剩3间房,又调整到工农路181号,应调整3间的,也只调整2间。长达几十年里,为这仅有的一家三代居住的两间房,受尽百般煎熬。原改造户张家经常肆衅闹事.谩骂.锁门.堵路,家人被打伤,财物被盗抢一空,有家不能回,有房不能住。母亲被活活气死,弟媳被迫离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更加让人气愤的是,在我家被错误改造房产根本没有得到解决时,市房管局又将仅有的两间房,在我家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地给张家办理了房产证,又被张家诉上法庭,官司从东关法庭,到宛城.卧龙法院,又打到中院。经过长达几十年的奔波,数十次,上百次反映请求,耗费尽我家的物力.人力.财力,得到的仅仅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不能生效的空文吗?
我是一个80岁的老人,体弱多病,时常想起被错误改造长达60年之久的房子至今得不到解决,常常以泪洗面,夜不能寐。试问我这一代仍得不到解决,还需要三代人.四代人等吗?不知道在创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今天,错误的东西仍在坚持,该纠正的事,却迟迟得不到解决,新形势下提倡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体现在哪里?政府如何取信于民?办事效率又从何谈起?冤假错案为何迟迟不能解决,谁在当绊脚石?这中间是否有渎职、失职行为?
因此本人不得不向贵单位表达我的恳求:
1.尽快撤地落实我家被错误改造的房产,并限期办结。
2.根据豫财字第582文政策,要求支付被错误改造期间的租金。
3.对宛落房(2005)4号文(未发)以事应解决为落实房产,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4.对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仍解决不了,本人保留继续向省.中央反映的权利,并要求补偿自1958年以来家人在财产、经济、精神上等一切损失。
本人恳求领导在百忙之中重视、关注本人的请求,使党的英明政策尽快解决落实。
请求人: 吴桂珍
2018年5月15日

  已回复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复: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请记清你的留言编号,以便随时关注调查结果。 网友:你好!
针对投诉人吴桂珍所反映的问题,我们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以及对当时处理此事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对投诉人的申诉进一步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如下:
罗明云祖上共有房屋14间,座落在北关大街26号(现位于建设路东至三中西围墙,西至新中饭店),1958年私房改造时纳入改造11间,给该户自留房屋3间,1959年拓宽建设路时,将该处房产全部拆除。并将该户的自住房调为他处的两间瓦房居住至今。鉴于当事人不认同对其进行的私房改造并要求落实房屋政策,1986年11月和1988年4月,南阳市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办公室分别出具了《关于对罗明云房产问题的调查报告》(落办[1986]138号)、《关于罗明云房产问题的处理决定》(落办[1988]18号),认为该户私房改造时被纳入改造的11间房屋符合政策规定,应予维持;关于该户自留房屋的调整,因数量不等,不尽合理应予调整解决。2000年7月,南阳市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办公室出具了《关于调整罗明云自留房的意见》(落办[2000]003号),对该户自留房屋进行了调整。
2000年以来,当事人不服自家11间房产的被私房改造,继续向各级反映诉求。针对其反映的问题,南阳市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办公室再次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核查基本认定:落办[1986]138号和落办[1988]18号文件将罗家11间房屋全部认定为非住宅与接管证所载事实不符,应予纠正。2005年8月南阳市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办公室召开了专题会议,对罗明云房产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形成了:撤销了落办[1986]138号、[1988]18号文,并将医圣祠街281号、287号砖混结构公房与罗姓13间房屋按建面兑换,公房多出部分以每平方米550元价款出售给罗姓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当事人罗家当时基本上认同该处理意见,并签字同意,但在拟出文件并落实阶段双方出现了分歧,《关于对罗明云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宛落房[2005]004号)最后未正式出文,公房建筑面积370.24平米,兑给罗姓160.89平方米后,剩余的209.35平方米,每平方米550元共计价款115142.5元部分,罗姓一直未将该部分款项交纳给市房产管理局,医圣街281号、287号两层楼房也一直未落实给罗家。2007年7月罗家再次要求按2005年南阳市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办公室专题会议意见落实时,因负责人等均发生变动,且宛落房(2005)4号文件也未正式生效,造成该问题一直处于搁置状态。
通过系统调查和查阅历史档案材料,认为南阳市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办公室于2005年对罗姓私房改造问题的认定是基本符合事实的。但目前我单位机构职能已发生了调整,原南阳市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办公室属政府设置的临时机构,多年来已不再运行,现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职能或有其他机构代为履行职能,目前尚不明确;同时,目前国有资产处置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我中心也无权直接进行处置。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形成处理意见如下:限期30日内落实“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实施主体”问题,若原实施主体仍然存在,提请原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处置当事人的诉求问题;若原实施主体已经撤销或不复存在,尽快请示市政府予以明确,在实施主体明确后,尽快提请该主体依法依规处置当事人的诉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