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行政不作为[编号:706196]

  南阳建业森林半岛社区 留言    2018-05-16 18:38:00

  2018年4月,孔明北路建业森林小区一期7号楼2单元一楼房号为101的业主私自在7号楼南侧公共绿地上圈占绿地,建设私家庭院。小区业主发现该违法行为后,投诉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因无执法权,将此违建圈占小区公共绿地行为反映到宛城区城管局。宛城区城管局某工作人员答复:此案件发生在小区内,不在城管局执法范围内,不予受理。随后物业公司又将此此事反映到汉冶街道办事处。汉冶街道办事处以建业森林半岛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为由,不予受理此事。
为了维护建业森林半岛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第70条、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公共绿地作为住宅小区的一个公共区域,全体业主应该根据规划进行绿化使用和管护,个别业主私自圈占小区绿地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第九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在此恳请市领导对此事引起重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拆除违建,恢复公共绿地。切实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已回复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复: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请记清你的留言编号,以便随时关注调查结果。 网友你好:
网友反映的孔明路与信臣路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1期7号楼二单元一楼住户占用小区公共面积搭建后花园的问题,此问题属于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为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有关规定,对于该违规行为的处理应由辖区政府住建(房管)部门处理。建议你向辖区政府住建房管部门反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