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变成商业使用,住改商[编号:706252]

  打击非法公司 留言    2018-05-22 12:07:00

  各位领导你们好:
张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仲景豪庭小区西楼(靠近大门)2105户现在是一家公司在里面办公使用,这个小区是普通住宅小区,已经是进行商业活动了,商业行为的电费使用可是民用电费标准,人员出入多使用的公摊电费也是非常多的哦,很不公平哦,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谢谢。

  已回复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复: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请记清你的留言编号,以便随时关注调查结果。 网友:
你好!将住宅变成商业使用是有限制性条件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违反规定将住宅变成商业使用的,法律也赋予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相应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法律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将住宅改变成为商业用房,还可以涉嫌违反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规定。对此,该办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目前我市房地产领域的全部行政执法权已经移交给城市综合执法局,请向其进行举报。除此之外,承租使用该房屋的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噪声等,你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工商、环保或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基本是目前你反映问题的全部法律依据。
祝你反映的问题能够早日得到解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