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苑物业公司在无服务合同情况下违法违纪管理小区[编号:706356]

  盛世龙源yry 留言    2018-06-02 16:50:00

  自永康苑物业公司管理盛世龙源小区以来存在以下几种违法违规行为:
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告知业主,也不和业主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收支不及时告知业主,很多的收费都不透明,并出现重复收费现象。
3.管理期间,不及时维修损坏的设备设施,电梯很多楼层显示板不显示,电梯出现多次故障。楼道口的门禁呼叫系统不及时维修等。
4.为了收费,违法停水停电。
5.多次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5号楼东车棚着火事故中,不及时抢救,造成业主财产损失,至今不给业主一个明确的答复。
6.不及时排查安全隐患,5月28日发生7号楼的外墙瓷砖砸伤小孩的事故。
7.在明知自己违规收费的情况下,想尽千方百计胁迫业主们缴费,通过郑州电话打给业主,说什么要起诉业主不缴费,事实上是因为物业公司即将撤离,急着敛财的手段。
希望领导们给小区住户们一个公道!

  已回复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复: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请记清你的留言编号,以便随时关注调查结果。 你好!你关于“永康苑物业公司在无服务合同情况下违法违纪管理小区”的投诉,一口气列举了七个方面的问题,因涉及法律、涉及部门众多,现依法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告知业主,也不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是否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主动权是业主大会,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告知业主”不影响业主大会对其作出解聘。据了解,你们小区才成立业主大会,而合同约定的时间早已经到期,在业主大会没有成立前,物业公司没有签订合同的法定对象,“也不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不想签而是没有签订的合法主体。
二、关于“收支不及时告知业主,很多的收费不透明,并出现重复收费现象”的问题。建议你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该项规定是“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三、关于“不及时维修损坏的设备设施”、“违法停水停电”、“多次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等问题。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物业公司可能涉嫌违约或侵权,违约或侵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能而且只能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关于调解问题,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街道办事处依法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你所反映的相关问题。
四、关于“通过郑州电话打给业主,说什么要起诉业主不缴费”的问题。这是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第三方催交物业服务费的正当方式,也是为起诉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而固定证据的有效途径,最终目的就是为打官司作准备。至于是否属于“违规收费”,抑或是“急着敛财”,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判定。
你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等三人于2018年6月7日上午到我中心进行了政策咨询,请你们自觉支持业主委员会和光武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依法依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同时,对于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向卧龙区住房城乡规划管理局进行了通报,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信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祝你反映的问题早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