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单位让我到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投诉,那么请问贵单位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和南阳市房管局谁是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
2、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你们是否有权对编号706723投诉内容的查处?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