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燕湖小区高层[编号:709443]

  z322025 留言    2018-12-26 10:42:00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南阳市宛城区燕湖小区高层的业主,该小区物业一直处于电费水费自己代收,但是向供电部门了解并没有向该小区物业授权代收。小区物业经常上下班都很随意,不符合小区业主交电费,基本我上班物业还没上班,我下班物业已经下班。现在已经信息化时代了,为什么该小区的水电费不能自己通过正规网站充值缴费,这样也不怕小区乱收费,小区物业对电费收取,物业费标准,电梯内广告收取费用的合理使用都没有向我们几百户的业主公示,而且一直区别对待小区用户,底层属于红印集资房,高层属于商业房。底层可以接入正规的网线,高层只能连接物业合作的黑宽带。多次投诉交涉,物业均不让其它三家正规网络公司入驻,让小区业主享受自主的选择权。小区物业问题已经多次反馈,也得到了回复和处理,但是小区业主都没有见到任何的改变和相应的变化。希望领导可以再次严查,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咱们真正奋斗的目标。

  已回复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复: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请记清你的留言编号,以便随时关注调查结果。 网友:
你好!从你投诉“该小区物业一直处于电费水费代收,但是向供电部门了解并没有向该小区物业授权代收”的问题看,你对物业公司可能存在误解。水、电费用应当由供水、供电部门自己收取,但之所以出现物业公司“代收”的现象,完全在于建设单位和供水、供电部门没有落实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法律制度所致。如果物业公司不代收、不垫支垫交相关费用的话,供水、供电部门会对整个小区进行停水断电,从而导致已经交纳水电费用包括水电公摊费用的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供电部门称“没有向该小区物业授权代收”,那么,请问供电部门为什么不自己去收呢?难道物业公司能够阻挠着“垄断”性经营单位收费的权利吗?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对此专门释义指出:“一般而言,业主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向业主收取相应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费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公用事业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
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还进一步指出:“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一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往往利用自身的垄断经营地位,强迫物业管理公司代其收缴本应当由其收缴的费用,并且不给或者少给代理费。更有甚者,在业主拒交相关费用或者水、电等分户表和小区总表数额不等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费用。有鉴于此,本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这里的最终用户,是指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的最终使用人。”
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还指出:“…按照本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收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的,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才报酬。物业管理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营利性组织,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之外,也可以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项目。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收取有关费用,便是这些服务项目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接受此类委托。这表:明,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这些单位也无权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还强调:“…实际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三个合同关系,产生三个支付费用(报酬)义务: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供用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按照第一个合同,业主应当支付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费,按照第二个合同,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第三个合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支付委托报酬。可见,就代收费用而言,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报酬,但向业主收取费用,没有任何依据。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其收取有关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从以上规定看,物业服务企业不仅可以拒绝代收水电及其公摊费用,也可以拒绝代收每户分户表产生的费用。如果你们对物业公司收取上述费用不满意,你们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就水电费用收、交问题直接与供水、供电部门协商。物业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公告放弃收、交上述费用,由此造成整个小区停水断电的,物业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
对于你反映的其他问题,我们已经向宛城区房产管理处进行了通报,要求他们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成物业公司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若发现物业企业有违反信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依照规定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