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复:
网友您好: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文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专有车位和共有车位。
1、规划内的车位属于专有车位。
结合《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专有车位产权应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将专有车位可以出售、出租或赠送。
2、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属于共有车位。
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在规划车位外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属于共有车位。业主共有的车位当然不能再出售、出租、赠送给业主。
3、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平时使用权属于投资者。
按照《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防工程因其国防资产的属性而为国家所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者。
建议网友根据自己具体情况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