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林华府物业不处理业主的问题以停水要挟业主交物业费[编号:710397]

  nylidawei 留言    2019-03-12 12:15:00

  尊敬的领导:我是车站北路翰林华府1号楼的业主,翰林华府物业(明欣物业)不处理业主们提出的问题,不找业主商量的情况下以不交物业费不收水费的方式停业主的水,造成了部分业主停水不能正常生活,事情经过:2016年2月份翰林华府通知交房,去物业领钥匙的时候,除了大修基金、预存2017物业费、装修押金等合情合理要交的费用之外,还要求交每平方80元的壁挂炉钱,不交钱物业不给钥匙,当时为了快速装修房子的情况下被逼无耐交了这10000多元的壁挂炉钱,到现在物业也不给说法,所以我们一直没有交物业费,现在物业以此停止了所谓的物业服务(停水),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请相关领导严惩这黑心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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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复: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请记清你的留言编号,以便随时关注调查结果。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翰林华府物业不处理业主的问题以停水要挟业主交物业费问题,我们已经向卧龙区住房城乡规划局进行了通报。现经了解,你所反映的壁挂炉费为开发建设单位所收取,物业公司并没有收取此费用。现经协调你的供水问题已解决,但作为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为了小区居民的安居乐业,请广大业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积极履行好业主义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作为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涉嫌侵权,现我们已要求物业公司对该行为进行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