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枫苑的房产及物业问题[编号:712064]

  齐心协1 留言    2019-07-09 16:41:00

     事态特别严重!!!请领导帮我们解决!!!跪拜!!!
位于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十二里河红枫苑小区,自2012年以来,电费都是交到开放商手中,2018年以前自备井的时候,电费公摊,水费2.5元一吨,后改自来水每吨3.6元,物业费等均有开发商收取,这样的情况居然在南阳存在这么多年。


小区的墙面均有脱落

  接到反映后记者前去一探究竟,果不其然,记者翻阅了近几年的水电费清单均没有署名盖章。

  业主曾经质疑,一个收电费的人员告诉业主,你用谁的水电费用就交给谁,不交就给你停水停电。看看下面一纸停电通知,2月27日整个小区停电成了乌黑一片,业主拨打开发商电话也一直没人接听。记者随后拨打了南阳市电业局咨询,工作人员也表示这个属于个人行为,你们业主可以成立委员会,在超过98%以上同意,开发商同意移交变压器的同时,我们可以进行抄表入户,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业主质疑电费贵,个别没有交费,2月27日整个小区被停电了

  住在小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小区地皮属十二里河所有,后被南阳市皮革厂征用,用于开发房地产,开始说的有证,交房后三年左右都可以办理了,一晃6年过去了,丝毫没有看到任何动向。开发商收取水电费、物业费、垃圾费等很及时,如果谁家不交,就会被停水停电,住在小区的业主苦不堪言。


小区的消防栓脱落

  红枫苑小区共计四栋楼,绿化面积40平方左右,每栋楼三个单元,共七层,加上门面房,共计200余户,公摊每家每月电费10.8元,物业费按照每年每平方5元标准去收,开发商这几项收入达到近20万收入。小区的日常开支一个门卫3000元一月,一个收电费的1500元一月,垃圾处理费600元,多余的费用去哪?业主2018年1月27日向所在的卧龙区街道办事处反映,至今没有回复。


2018年11月小区的公告,后经业主集体上访,结果不了了之

  2018年11月份,南阳市推行自备井封停,该小区在名单之中,开发商竟要求业主每家缴费3200元。按照政策。自备井封填属市政行为,业主只需承担供水区域内管网改造费用,但是实际上只是换了一个水表。后业主找到十二里河社区和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相关同志反映此情况,结果不了了之。而在收12月份水费的时候水费为每吨3.6元,远远超出了国家标准。


按照物价局的回复水费应该是每吨2.9元这里却收到3.6元

据了解,根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我市城市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居民用水实行三级阶梯水价:12吨以下(含12吨)每吨1.6元,12—20吨(含20吨)每吨2.4元,20吨以上每吨3.2元;除了基本水价,加上代收的二项费用,居民用水价格每吨分别为2.9元、3.7元、4.5元。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的物业均有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相关规定。在红枫苑小区业主压根就没有物业,小区的日常管理由开发商来维护,所以造成乱收费,说啥就是啥。

  红枫苑小区业主的这些事,责任在谁,有由谁来管?

  已回复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复: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请记清你的留言编号,以便随时关注调查结果。 市政府督查室:
  你室所转的红枫苑的房产及物业问题,我们接到后立即依法将此件转交给了属地管理部门卧龙区住房城乡规划管理局。业主反映的主在是价格收费问题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问题,现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条、第二十条列举的有关部门职责罗列于下: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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