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公馆物业不作为乱收费[编号:712114]

   留言    2019-07-11 20:53:00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在张衡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财富公馆购房并于去年交房(物业催着收房),然后足额交付了物业费,但是现在已经过去一年了小区院内一片荒芜,进入小区的入口还是破败不堪,物业什么服务都没有就是只管收费,隔三差五停电停水,电梯经常出问题,现在为了出售地下车位(根本没建成),就在小区广场上划了一片区域,按小时收费。我在自己家住上一晚,早上离开的话,停车费就得一二十元,上不封顶。这样的物业只收费不服务,难道没有部门可以监管一下吗?领导您们有时间过来了解一下吧,这里的居民生活的很无奈……

  已回复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复: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请记清你的留言编号,以便随时关注调查结果。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财富公馆sj712114):
  贵局所转“财富公馆物业不作为”【编号:sj712114】投诉件,所反映问题“院内一片荒芜”、“隔三差五停电停水,电梯经常出问题”等问题皆因未竣工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甩致。据了解,财富公馆属于南阳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整治项目,请贵局将其反映的问题移交卧龙区房地产整治专班处置。
  同时,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卧龙区住建局作为该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职责;根据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该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有“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职责。另外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上级是区人民政府,故应当将本投诉转交给卧龙区有关部门处理。
  另外,业主投诉的问题,还涉及多个部门,包括住建、市场监督(价格)、城市执法等部门,现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列举的有关部门职责罗列于下: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