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昌茹,2013年6月我在市区文化路买了一套住房,一直合法占有至今。后知道该房属一房两卖,卧龙区法院判决两合同都有效,开始把房子判给我,后撤销对方买家的“要钱不要房"的民事调解,又把我已生效的判决书撤销,把该房改判给对方买家。2015年民事审判会议上清清楚楚规定了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的判决依据“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卧龙区法院为何不依据此条文进行判决?为何撤销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我已多次询问卧龙区法院的法官,没有一个人给我合理解释。卧龙区法院适用法律条文错误,恶意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请中级法院领导们关注该案,还我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