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叫魏红战,是内乡县人,一个地地道道的本地农民工。
我与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在内乡法庭达成民事调解,并形成“民事调解书”[(2017)豫1325民初2117号],审判长:杨红、审判员:郭儒臻、人民陪审员:曹振强。
调解书上载明“被告南阳国宇密封发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魏红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各项损失20000元”。
可是,今天已经是11月22日,仍不见被告有任何动静。期间,我曾六次打电话给内乡法院的一个领导(15838783229,不知道他的姓名),他每次都说一直在催被告(被告一直在正常开工)。因为是这个领导于2017年9月27日下午5:51打电话给我,让我同意调解。为此事,从2015年到现在,我已身心疲惫,真不想再继续下去了。于是我就同意调解。隔了一天,2017年9月29日上午8:18,这个领导又打电话给我说“调解书已完成,对方将在10月20日左右就会给我支付各项损失20000元”。
我一让再让,结果呢,到现在为止,我什么也没得到。难道内乡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一纸空文吗?内乡县人民法院是在耍我不成?望领导能抽空帮我关注一下,恳求领导能帮我讨回公道。谢谢!
另:内乡县人民法院给我的“民事调解书”里面有很荒唐的一句话:……该裁决书于2017年12月27日送达魏红战,于2017年1月17日送达国宇公司……。难道内乡县人民法院就是这样执法如山、执法为民的?出现这种错误,谁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