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国伤命,叔伯霸占家园,孤儿寡母无家可归,我们该何去何从?[编号:704699]

  Where is fairness 留言    2017-12-14 19:18:00

  我叫王春杰,男,现年33岁,1985年1月出生在唐河县滨河新民社区241号。父亲王志林,系唐河县城关镇集体职工;母亲杨西英,一直没有工作是无业人员。父亲在1984年5月9日因本机关汽车发动不着,帮助推车而不幸被挤到墙壁身亡。自父亲离世后我和母亲一直在农村舅舅家的房屋借居,至今已有33年。
父亲去世后,政府对我奶奶和我进行每月生活补贴,直至奶奶去世,我年满18周岁。1984年6月1日之后,爷爷和奶奶一直是单独居住,两位老人的生活来源一直是靠自己做点小生意和政府的每月补贴及父亲的抚恤金生活,其他子女很少对二老进行赡养。
爷爷名叫王明桂,奶奶名叫张书华,二老共生育六个子女(三男三女)。长子王志才,单身,原城关镇环卫工人,现在无业人员,靠低保,拾废品为生;次子王志林,原城关镇职工,因工伤去世;幼子王志强,原城关镇油厂职工,现水电安装工,自由职业;长女,王喜梅,住文峰街道办事处郭庄社101号;次女王志勤,嫁到原化肥厂;幼女王志玲,住滨河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310号。
我家房产位于水利局东北角,新春路中段路西,共五间地皮。1988年叔叔争占三间地皮,建独家院。爷爷和奶奶使用余下的两间地皮建独家院一处。其中主房两间,46.24平方米,房产证名字为张书华。偏房一间,房产证名字为王志才,24平方米。(本来房产就是爷爷和奶奶生前就已经分好的家,现在爷爷奶奶去世了,叔叔他们就开始争房产了)当年爷爷在世时,曾多次明确表示只要我能够对奶奶进行送终、埋葬,就将自己与奶奶所建的房产赠与我所有。在已经分割后的房产翻建时,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发生纠纷,爷爷在建房时明确强调将房屋与西邻叔叔家所建的房屋山墙各自分离,两家互不影响,从而避免两家以后发生矛盾和争执。2000年11月11日,爷爷因突发脑溢血去世,以至于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为今后来做法律依据。爷爷去世后,叔叔(生有3个儿子)当时就想独占爷爷和奶奶所建房屋独家院为己有(主房产证:唐房权证私字第30428号,偏房产证:唐房权私字第30427号)。最终因遭到奶奶和大伯的阻挠,一直没有达到目的。
后来,奶奶和大伯二人将各自的房产赠与我,并在2006年6月12日在唐河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后过户到我名下。(当时按照公证处和房管局的要求,依法办理完了所需要的手续,唐河县房管局也并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当叔叔等其他子女知道奶奶已将自己与爷爷所建的房产赠与我时,叔叔和婶婶十分气愤,并跟奶奶发生了争执,但并没有对奶奶和我进行起诉。
2011年9月29日奶奶去世。奶奶埋葬费,棺材费,鞭炮,烟花,七辆送灵车费4500元等费用由我支付,我也履行了为奶奶送终安葬义务。
在奶奶下葬完毕,所有的亲朋旧邻商讨确定为奶奶举办对月典礼时,本来我和叔叔、婶婶还有中间人已经确定有我宴请三桌酒席,叔叔宴请四桌酒席招待客人。然而最后他们突然变卦说自己宴请一桌酒席,让我宴请七桌酒席。——当时双方约定,叔叔的亲朋好友由叔叔收取礼金,其余老亲旧眷由我收取礼金,并共同招待客人。在分摊孝礼时,记账人不能清楚划分账目,把记孝礼账本扔在桌子上后就转身离去,所收获丧事礼金除掉葬礼前两天所用费用(因这两天我还在南方打工没回来)剩下的八千多人民币几乎全部装进叔叔婶婶口袋,并强调说所收受礼金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所赠,我奶奶生前都没有走什么人情世故的往来,我只能分到150元。叔叔在外边朋友的商店拿招待客人所需烟酒折合人民币将近两万元,结账时,最明显的就是:其中帝豪烟多年零售价都是10元一盒,而他们批发价11元一盒,明显高于零售价。葬礼现场烟酒满地都是,任人随便取拿。所有招待开销均让我去结算账款。
奶奶去世后,叔叔和婶婶就指使大伯搬进奶奶的房间居住,把自己的房间门锁起来。随后他们还指使我大伯什么工作也不要做,每餐吃饭就去饭店,来向我索要赡养费。天天起早贪黑上班的人还不具备顿顿在饭店吃饭的条件,一个没有工作要靠赡养费生活的人,怎么能天天去饭店呢?这样不符实际的赡养我怎么负担?他们就是以这样的事实,逼迫我自己说不赡养大伯,然后把我大伯的房子归还给他们所有。大伯一个人独自霸占奶奶遗留独家院至今,叔叔独自处理了二老所有生前遗留的生活用品及财产。

还有一处房产位于邮电局南路西,人民路中段,现人民路208胡同内。宅基地为爷爷的伯母唐书芳(王寿鹏与妻唐书芳的1.5间房子,王寿鹏早年已经去世)所有。唐书芳无儿无女,爷爷作为侄子过继给唐书芳。唐书芳下世葬礼由我父亲为其披麻戴孝、送终,按照民间传统风俗,唐书芳遗留房屋及地皮应为我父亲所有。但因父亲过早离世,母亲和我由于生活被迫无奈又在乡下居住,三姑就找到爷爷,在没有通过任何家人得知的情况下,偷偷将这块宅基地赠送三姑独自占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父亲是有惠于三姑的。
因为爷爷和奶奶认为将本属于我父亲的房产给了自己的小女儿,以及我父亲去世后的赔偿及抚恤金是他们老两口的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也出于对我的补偿,就把二人所建房屋赠与给我。而且将房屋住宅留给我,是爷爷和奶奶二位老人的夙愿。
2017年8月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我告上法庭,唐河法院一审主审法官张文峰厅长不能公平审判,卷宗弄虚作假,不让阅读、翻看,就直接让签字(直到二审阅读一审卷宗时,我才发现)。一审判决案外人张书华与被告王春杰于2006年6月12日所签订的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结果怎能如此笼统的描述?
就算争议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我奶奶不具有全部财产的处分权,那么其中一半的房产是属于我奶奶私有财产,她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私人财产,因此奶奶生前赠与给我的房产,属于自己那部分房产是合法的。剩下一半的房产才属于是遗产范围,爷爷的六个子女(包括我已经过世的父亲和奶奶)都享有继承权,奶奶生前已经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我,那剩下的一半房产属于爷爷遗产的部分,我也享有继承权。另外我大伯(五位被上诉人之一王志才),占有并使用属于我的房产六年。虽然我一家老小漂泊在外,无家可归,顾念亲情,我并没有说什么。会出现如今这些问题,是我们这种特殊家庭,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现在这个案件的全部责任却需要我自己一个人来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厅长判决我的赠与合同无效,放纵被上诉人,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根据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庭上,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同意庭外调解,并在庭上说,他们一直就坚持说是要调解的,然而开庭后的第二天,打电话不接,去家中找不到人,被上诉人庭上说的冠冕堂皇,庭后却出尔反尔。为了正确适用法律,遵循民俗,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客观事实,依法给予公平公证改判。恳求上级政府领导和执法部门给予帮助解决、协调,能让我们孤儿寡母早点有一个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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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回复:
  网友你好,具体案件办理情况,请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人民法院会依据查明事实和证据依法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