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无法无天[编号:704722]

  小丽111ABC 留言    2017-12-16 10:25:00

  新野县法院办关系案严重枉法裁判

河南省纪委、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检察院: 河南省高院纪委、南阳市纪委、南阳市政法委、南阳市检察院: 南阳市中院、南阳中院纪委、新野县纪委、新野县检察院:
我们是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的两名普通人,曾经担任政府和教育部门职务,受党培养多年,一直遵纪守法,但是却被你省新野县的一个所谓的典当公司和新野县法院的多个人合伙将我购买的房产查封、枉法判决并威胁我们在已经打好的保证书上以填空的形式按照他们的意图写好,将我们的房子无偿的写给他们,这一切的操作者是有涉黑性质的典当公司和暗中勾结的法院人员。
事情的起因是我在2017年1月13日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河南新野县人马国敏、赵瑞敏位于固安县的房产一套,签订了买卖合同,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物业交接手续,装修入住了该套房屋。我们是合法善意取得,房价经过三方协商,尤其是有专业房产经纪机构的全程参与,我们交纳了中介费用,只是等本过户即可,这应该是一个很平常的买卖。
新野县的法院人员,在没有给我们留下任何手续、马国敏、赵瑞敏也未参加的情况下,就缺席审理和判决了一起涉案达200万的案件,而判决后,原告就带多人到固安县威胁我们交出房屋,在我们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于第二天威胁我们在他们写好的保证书上让我们按他们的指令签字,致使我们放弃了相关主张权利的机会。
再认真查看判决书和典当公司留下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后,我们才发现这是一起蓄谋已久的以侵吞我们房产为目的的一起恶性的恶意串通的枉法裁判和执行案件:
首先,案件中涉及到的新野县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9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判决内容是“判决马国敏、袁艳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综合费用”,从此判决看,是马国敏、袁艳华二人借了款并判决共同偿还,利息不明,综合费用不明,这能是一份合理的判决吗?而从本案和该案原告的营业执照确定范围看,根本没有融资、借款的范围,而是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即该案中,二被告应向原告交付了超出借款价值的典当或抵押物手续,这也是该行业惯例,但判决书并未载明。如果是交付的我们购买的房产合同作为抵押物则明显是不被允许的,而执行案和本案中,却只是以马国敏作为被告和被执行人进行的裁定和查封以及引发的本案诉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不符合常理。该案件的另一被告和涉及的抵押物为什么不进入执行范围?
其次,本案是一起执行案件中的所谓‘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如果新野县法院已经在该案中对我们的住房进行了查封,那么我们和马国敏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归于无效,法院可以直接继续执行即可,我们只能向马国敏二人及房屋经纪公司主张返还价款赔偿损失,典当公司何必要引起本案的‘物权保护诉讼’呢?而诉讼后又为何典当公司威胁我们签署什么认可新野县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9民初1798号判决,并限期让我们离开呢?显然不仅是多此一举的问题,而是新野县法院故意为之,明显是利用法院判决达到典当公司占有我们房产的目的。
再者,本案判决中我们与马国敏二人的‘恶意串通’问题,我们通过当地专业的房屋经纪公司介绍,并如数缴纳了居间费用,三方根据市场议定了房价和交付方式,我们如约交付房款并办理了交接手续,我们装修入住至今,何来串通之说?新野县法院做出的房价评估报告房价是2341000元,我们购买时的房价是208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低于市场价70%被认为是支付了合理对价,而我们即使按照该评估价确定的价格也已经支付了89.89%的价格,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
关于确定我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问题: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2017年1月13日,而典当公司申请执行的时间被写成2017年1月4日,马国敏与典当公司的抵顶协议写成是2017年4月5日,假如是真实的,马国敏不可能不将房屋已经卖与他人的事实和典当公司、更重要的是和执行人员说明,而直接同意折抵;假如仍然是马国敏同意了折抵,本案中为什么列赵瑞敏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进行判决呢?显然新野县法院和典当公司是明知马国敏对涉案房产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分权,所以,所谓的抵顶协议和执行裁定书都存在效力问题。而我们之间的协议因为已经履行并且实际交接装修入住,而成为不可撤销和解除的协议,而典当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无权主张无效的,因此,才利用法院作出违背法律的荒唐判决达到自己的目的。
新野县法院的送达程序问题:我们有明确的住址电话,这一点典当公司完全可以提供,从本案送达的‘三同’现象就可以看出,法院是故意到固安县进行送达的,而本案涉及的四名被告无一出庭参加诉讼,而且,法院未给我们留下一纸诉讼文书,就堂而皇之的论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简直是滑稽之至。而随判决书后而来的就是典当公司来人的威胁和‘保证书’了,简直是互相取长补短,达到其目的,从审到执为一家的违法的结果服务,竟不顾国法森严。
返还房产的判决问题:返还的理据是借贷或者非法占有,而本案我们与典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既无借贷之实更无非法占有典当公司合法财产的情况,新野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更为严重的是,本案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可以改变,而当事人之间也没有任何约定,新野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那么,本案是如何经过立案、业务庭审查和送达、审理和判决的,也就是说本案是彻头彻尾的错案。
上述各位河南省的政法和纪检领导,你们掌管河南省中国共产党治下的政法和纪检工作,在你们眼皮底下,新野法院和典当公司一班人互相勾结,贪赃卖法,致国家法律和人民财产权益于不顾,竟然以法律的名义从立案到判决,一路错下去,竟致错案的发生,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判决在前,行威胁于后,双管齐下,所以,请你们严查并根据职责范围落实以下问题:
1、撤销河南省新野县法院2017)豫1329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并同时解除对我们房屋的查封,并追究从院长至审判人员的相关责任。
2、严查本案及上一案件办案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严查相关办案人员与典当公司之间的权钱交易、三同问题、贪赃卖法问题的情况。
4、对我们的合法损失以及精神侵害进行赔偿。
5、以上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书面给我们答复,并请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等部门。
我们反映的问题已经同时报至国家有关机关和领导,希望引起你们的重视,我们会时刻关注并进行反馈。此致
反映人:赵名扬 张敏君 2017年12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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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回复:
  网友你好,如果您不服新野法院一审判决,请及时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法官违法办案,请据实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