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是桐柏县一居民,我的孩子(2007年8月2日出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今年五月份和另一个孩子一起去上学,在去学校的路上,他们俩中途转弯去兑奖,在兑奖处转回学校的途中,他们到河里去了。那个孩子水潭中溺水身亡,我的孩子回来了。张林璞判我这个监护人6万多元,不知为什么?我的孩子当时还未满九周岁,是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有多大责任?同时还有修大桥的以及修河堤的,给他们分别判了2万多。我也在网上查了其他法院断的类似的案件,都是断的沒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出点钱,为啥桐柏的法绊就不一样了?请求领导给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