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大还是法大???
对赵永林等法官滥用职权以权压法心毒手辣残酷迫害无辜合法公民代理人的控告
控告人:龚中林,男,生于1948年12月22日,大学文化,退休干部。电话:18939212983
被控告人:南阳市中院 法定代表人:庞景玉
被控告人:桐柏县法院 法定代表人:何志
被控告人:桐柏县法院民三庭庭长,赵永林
控告请求:1,撤销桐柏县法院(2017)豫1330民初1942号拘留、罚款决定书。2、撤销南阳市中院(2017)豫13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9日控告人(以下简称:我)根据民诉法第58条(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以及民诉法解释第88条“诉讼代理人除按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在开庭前(8:40左右)我受同事符xx的委托,向法庭递交了本人身份证件;及当事人符xx所在单位《桐柏县桐柏山农机厂》的推荐书;符xx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符xx属于该单位的证明材料。
审判长看了我提交的手续后说我不符合代理条件,理由不是本单位职工,我说法律规定是公民,并没有规定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我出示了民诉法解释,法官看后仍说我不符合条件,我说你只要拿出我不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我立马走人。我坐在代理席没有动,等他们拿出法律规定,他们迟迟拿不出来。这时庭长赵永林不知怎样给张林甫院长汇报的,说院长也是这个意见,我就说是权大还是法大。我不相信张院长会不懂法,张院长开庭我也代理过。当时(10:13)我给张院长打电话,张院长说在开会,我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仍坐在那等他们拿出我不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谁知我说他们权大于法,惹怒了习惯以权压法的老虎屁股摸不得的赵永林庭长大人,因未按他的旨意退出代理席,再加上2000年桐柏法院枉法裁判我上访后被中院再审纠正而进行报复,10:16左右就叫来法警,法警来后我也不愿事态扩大提出可以退出代理席,赵永林恶狠狠的说现在退出晚了。然后以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罪名把我送至桐柏拘留所,对一个年近七旬无辜的知识老人狠下毒手施行顶级最重的拘留15天、罚款3万元的处罚。其行为不但违反了民诉法第111条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也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184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的规定。桐柏县法院对控告人连续适用拘留、罚款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注:法庭的监控录像一条也找不到控告人违反民诉法第111条妨碍民事诉讼,故意扰乱法庭秩序行为6种情形的证据)。
控告人不服桐柏法院的处罚,申请南阳市中院复议,复议决定书却称:“龚中林欲以公民身份代理桐柏县桐柏山农机厂参加民事诉讼,但其并非该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举出那一条法律规定单位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复议决定书又称:“其虽提交了了《诉讼代理人推荐书》,但该推荐书是作为委托人的桐柏县桐柏山农机厂自己所出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没有举出这个行为违反了那一条法律规定?这种只用大帽子压人没有实际内容的决定不能服人!难道单位不能为自己的员工出具推荐书吗?单位推荐公民代理的法定权利可以随意剥夺吗?南阳市中院的复议决定书同样没有拿出我不符合代理条件的法律规定,南阳中院明知控告人没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却滥用职权毫无理由维持拘留15天的决定,只是把罚款3万元改为5000元。同样也违反了民诉法111条及民诉法解释第184条规定。
控告人1966年高中毕业后回乡从事农业十余年,高考恢复后考上师专,从事化学教学6年,1987年被桐柏县引进后改行从事化工生产,2003年申请退休后利用学到的法律知识为亲朋好友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三级法院出庭几十次,基本都解决了纷争,化解了社会矛盾,没有一个法庭说我不符合代理条件,唯有这个不懂法,不学法、毫无人性、滥用职权心毒手辣成天光想整人于死地,拿别人夫妻隐私当笑料到处宣扬没有一点素质的赵永林说我不符合条件,正是这些人在破坏党的声誉,以权代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制造多起冤假错案和上访案件,又涉嫌贪污执行款,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控告人一辈子遵纪守法、清清白白、兢兢业业为党为穷苦百姓服务,却在头发花白的晚年为维护法律尊严遭到司法腐败分子的残酷迫害。请上级主管部门为百姓伸冤,主持公道
特此控告
龚中林
2017-11-16
桐柏法院院长何志歪曲法律规定残酷迫害合法公民代理人
(桐柏法院院长何志接访龚中林及短信谈话记录)
2017年11月14日上午受害人龚中林应约桐柏县法院院长何志接访,向他反映法官赵永林滥用职权残酷迫害公民代理人问题。何院长答复说,你不是本单位职工,不符合代理条件,拘留罚款没有错。我要求他拿出我不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他拿出早已过时的由个人编写的书给我看(注:他不拿最高院的民诉法解释),并复制两页給我拿回家学习,我看后第二天8时用短信给何院长回复,全文如下:
何院长,你給复制我的那两页社区、单位推荐公民的解释不是正规法律条文,不能适用,也不能支持你的“单位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的观点,发表以下意见:
你提供的原文:【(2)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3)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的“社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为了维护本社区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公民代理当事人诉讼。】
一、对以上可以有两种理解:
1、社区、单位除了可以推荐其他公民外,也可以推荐该单位、该社区的公民。(注:原文中用词是:可以、也可以。也就是说把推荐本单位公民放在后一位而不是首位,只是也可以,而不是唯一)。
2、把公民限制在必须是该单位、该社区的公民才能推荐。这就是你的理解。
如果按第2种理解,开庭前就应该必须向法庭提交公民代理人属于该单位、该社区的证明材料。
但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这里只要求提交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没有要求提交推荐的公民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显然第2种理解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二、由于你提供的解释不严谨,容易造成误解,所以没有形成法律条文,而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是最高院发布的法律条文,非常严谨。
三、你提供的解释不能对抗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的解释。何院长,听说你是学法律的,请赐教!
何院长回复:龚老师,民诉法58条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规定的很清楚。首先,要解决的你是否符合本案公民代理的资格问题,其次才是按照民诉法解释88条审查手续。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或者仔细研究法律、司法解释。不要误入歧途。
龚中林答:关于代理资格问题,我不属于民诉法五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人员,但我属于第(三)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单位推荐的公民,不知有何不妥?然后按民诉法88条审查我提交的推荐书,委托书及当事人属于该单位的证明材料有何不妥?请明示!
何院长据不答复我提出的问题,却回复说:法条的理解与适用,该书的权威性,你懂的。你不能作错误理解。
龚中林:难道该书比民诉法解释更有权威吗?至于我什么地方错误理解了,请明示!
何院长至今提不出我什么地方理解错了。
龚中林:何院长,我要求你给我指出错误理解的地方都办不到吗?找不到我的错,就是你们的错,不想承认吗?
何院长:无语。
根据短信记录,龚中林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