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级法院民二庭判非所诉、玩弄法律、枉法裁判[编号:705218]

  chenyong 留言    2018-01-17 23:14:00

  反映人:陈永
反映事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以李新华为首的民二庭玩弄法律、违反程序否定证据、违法认定案外事实、判非所诉、枉法裁判导致反映人经济受到巨大损失,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
事实经过:2016年10月,反映人陈永作为原告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依法将穆长河、余振申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于2017年4月做出了判决,该判决依法支持了反映人的诉讼请求,判令穆长河十日内偿还反映人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穆长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中院,中院民二庭以尹庆文为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庭审中,穆长河既没有提出一审在程序和适用法律上有什么问题,更没有举出任何新的证据,其答辩也与一审完全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其上诉是明显的缠诉,并且其根本不构成上诉的条件和理由,庭审后也就是在2017年7月28日上午11点在中院第三审判庭,主审法官尹庆文主持调解,该法官当着双方当事人及旁观的其他人的面还说穆长河:“再添点,100多万给人家60万太少了”。然而,打印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的二审终审判决书过了几天就通过邮寄方式寄给了反映人,其判决结果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由反映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如此突如其来,反差巨大的二审判决,反映人实在难以理解,经反映人认真阅读判决书内容和比对相关证据,该终审判决内容存在以下荒唐和严重错误问题:
法官故意玩弄法律,形成判非所诉的荒唐判决
本案反映人请求解决的是穆长河非法侵占反映人2014年9月--2015年9月期间的诉讼标的额为114.92万元的款项事情,庭审中反映人已当庭释明该诉求,并明确说明与2016年9月21日的三方协议和该协议书中的135万元无关,三方协议是另外一个法律事实关系,而二审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三行却明确写着:综上所述,陈永主张余振申、穆长河拖欠其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垫资利息114.92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穆长河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二、违背程序否定证据,判决书自相矛盾,并违法认定案外事实
1、反映人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录音光盘和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一审已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并予以采信,穆长河在上诉状中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在二审庭审中穆长河本人和其代理人没有按此上诉状书写内容宣读上诉理由、主审法官尹庆文包括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也没有提及此事和法庭调查,更没有要求双方对此答辩。然而,在二审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6行却明确表述:穆、余并未在录音中认可合伙关系,录音内容不系统,语境不连贯等内容,不应采信。对此,反映人认为从程序上明显违法,且自相矛盾在一方面采信录音中并未认可合伙关系,另一方面却又说录音内容不系统,语境不连贯不应采信。现反映人郑重要求该案的录音光盘公开播放,到底是否存在有内容不系统,语境不连贯的问题?纯属法官个人捏造编造。
2、该二审判决书中虽然判非所诉错误判决反映人主张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的垫资利息证据不足,但同时认定穆长河已领取的227万元中应包含穆长河欠反映人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利息,该判决书并未认定穆长河不欠反映人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利息,反而却在第8页倒数第8行中表述:“且穆长河应在三方协议之外下欠其利息”等内容,该表述有何证据?明显是法官在枉法认定案外事实。
三、该案文书为何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该案既不涉及国家秘密,又不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应公开的情形,故判决书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然而该案终审判决于2017年7月签发,至今已经过去半年时间,南阳市中级法院为何迟迟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信息?该案判决书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综上事实和理由,反映人本以为本案最坏的二审结果是发回重审,然而南阳中院民二庭却无故撤销原判,且改判内容结果不仅自相矛盾又判非所诉。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天壤之别,到底是谁办错了案?这份荒唐又错误的判决书背后是否存在有失职渎职和行贿受贿情况?另穆长河在社会上散布其在二审中不算律师费用就花费7万余元,这些钱究竟花到哪里去了?令人深思。
特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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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回复:
  网友你好,如果你不服二审生效判决,请依法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