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徇私包庇被执行人李梅月,长达8年至今未结案[编号:705792]

   留言    2018-04-02 19:50:00

   因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在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过程中长达8年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执行,贻误执行工作。至今未对被执行人李梅月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且潦河法庭在华道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多次更换执行承办人,至今潦河法庭执行承办人未把被执行人李梅月录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至今未向李梅月发出财产报告令,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潦河法庭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在非办案场所私自会见李梅月及案外人李梅月家属,且只向被执行人李梅月收取案件执行费用和实际执行费用约5500元左右后对申请执行人华道多的执行案件执行款本金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字不提,至今无结案,致使至今未执分文,潦河法庭工作人员吕民革故意阻拦申请执行人华道多与被执行人李梅月达成分期付款履行和担保履行债务协议,潦河法庭执行承办人员继续隐瞒执行案件过程和细节,且多次继续徇私包庇、开脱、袒护被执行人李梅月逃避执行,并与李梅月共同侵害华道多的民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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