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人员不顾百姓利益,滥用职权、违规执法[编号:705913]

  ZHENG张 留言    2018-04-16 14:29:00

  情况反映

反映人:刘桂,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朱岗村小梁洼29号。
反映人:张莉,女,1979年10月21日,汉族,南阳市工业路家电大世界对面农行家属院。
反映人:陈保彦,女,1976年12月5日,汉族,南阳市工业路家电大世界对面农行家属院。
反映诉求
1、依法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612号之一裁定书。
2、依法中止对张莉名下的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宇信凯旋城一号楼一单元303室房产(证号:1501021733)的强制执行、评估、拍卖程序。
3、依法追究该案件沈宗善、张国庆和米超等违法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豫1302民初612号之一保全复议案件中合议庭组成违法
宋玉敏与张莉、陈保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宛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曹青、沈宗善及人民陪审员杜学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豫1302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2月17日对登记在张莉名下的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宇信凯旋城一号楼一单元303室房产(证号1501021733)及豫R222MO豫R317K3两辆轿车进行了查封。以上财产虽登记在张莉的名下,但刘桂是财产实际所有人,刘桂得知财产被查封后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2017)豫1302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执行复议。宛城区人民法院在接到刘桂的保全复议申请后没有依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执行参与人员曹青、沈宗善及杜学兰未依法进行回避,仍然由法官曹青、沈宗善及人民陪审员杜学兰三人组成合议庭对刘桂的保全异议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2017)豫1302民初612号之一裁定书。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豫1302民初612号保全裁定复议时的合议庭人员组成明显违法,存在滥用职权情形。
二、刘桂申请执行异议已经立案情况下宛城区人民法院仍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评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在案件进行执行后,刘桂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并对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执行该房屋行为提起了执行异议,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受理,刘桂将执行异议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交付给,本案执行法官张国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本案中刘桂提出执行异议后并告知了执行法官,而执行法官却仍然对房屋进行强制开锁并评估,推动拍卖处分程序,执行继续进行明显违法,并将给严重损害刘桂合法权益。
三、反映人未接到执行法官通知情况下对房屋违法强制开启进行强制评估
2018年4月9日,执行法官张国庆在未通知刘桂、张莉、陈保彦情况下对属于刘桂的房屋采取强制开锁的措施并进行了换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只有当事人拒绝配合方可强制开启,本案中执行法官在尚未通知刘桂、张莉、陈保彦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制开启,严重损害了刘桂合法权益。
四、执行法院变相查封、扣押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执行法官张国庆在未通知刘桂到场情况下开启了刘桂的房屋并更换了钥匙,事后该房屋实际承租人向执行法官索要更换锁后的钥匙,执行法官拒绝向承租人提供钥匙。执行法官拒绝提供房屋钥匙导致该房屋承租人无法使用该房屋并取回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下,执行法官变现扩大查封扣押案外人财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承租人合法权益。
五、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反映人张莉、陈保彦的合法权益。
在2018年3月6日张莉、陈保彦在申报财产过程中,由受委托人张璐向执行法官李东红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但在2018年3月15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在选择评估机构时未按照,反映人张莉、陈保彦的受委托人张璐预留的地址邮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电话通知到受委托人张璐。宛城区法院没有,有效及时通知到受委托人张璐剥夺了反映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违法,应当重新选择评估机构并追究相关人员张国庆和米超的法律责任。
六、法院强制执行张莉名下的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宇信凯旋城一号楼一单元303室房产(证号1501021733)违法,应当立即中止对该房屋执行。
2016年7月5日张莉将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宇信凯旋城1号楼1单元303号房产出售刘桂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桂结清了房屋总价款并合法占有该房屋,因张莉的个人原因未能配合刘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桂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对房产进行查封,在房屋未查封前刘桂已经购买占有了该房屋,在房屋查封时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已经变为刘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之规定,刘桂对涉案房屋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现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刘桂已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继续执行,严重侵害了刘桂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刘桂、张莉、陈保彦合法权益,特向贵部门反映,望依法予以核查并支持反映人的诉求!

刘桂、张莉
反映人:陈保彦18695969177
2018年4 月9 日
法律法规
检查建议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刘桂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刘桂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刘桂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
复议错误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执行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已回复
市中级法院回复:
  网友你好,如果你认为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据实向宛城区法院或中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