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们好,我有一个民事案件,我们要求做笔迹和形成时间两项相关的鉴定,在一审法院中,法官只让我们做了一个笔迹鉴定且这个笔迹鉴需要多个字,我们提交了有十个字,而法官只给我们提出了两个字,这个造成了我们的笔迹鉴失败,这时我们要求按相关的法律做形成时间的鉴定时,一审法官以对方不让做形成时间的鉴定不让我们做就给我们乱判了,我们以一审违反了法律的程序上诉到二审,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的孙晓刚依然是没有给我们任何的法律依据就把我们做形成时间的权利给剥夺了。我想向书记反映一下这个问题,到底中级人民法院的孙大法官是根据哪一条法律来剥夺群众做鉴定的权利的,如果请让孙大法官把相关的法律给群众我看下,如果没有希望书记你能彻查是谁给孙大法官这么大的权来剥夺法律赋予我的权利,为什么他能这么大胆来剥夺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希望能尽快给群众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