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此案在中院能依法进入再审[编号:706506]

  老百姓aaa 留言    2018-06-17 22:1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14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第29条:“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起案子,一审开庭时检方出示的证据全系证言,无任何直接证据,对此被告当庭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质询,却被法庭粗暴拒绝。
几天之后一审法院以该证言为据,作出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减刑2个月)
被告当即表示上诉,申请开庭审理,并申请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质询……
与此同时,我们找到该案的证人,向其询问,结果其所述内容和检方出示的证言截然不同,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
我们让其书写了所述内容,准备联系南阳中院,而就在此时,中院作出了判决:维持原判! 南阳中院没有开庭审理,更没有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质询。致使一审的错误得不到纠正。
我们又与2017年12向南阳中院提交了新证据并依法申请再审,但截止到现在,迟迟不做决定。我们希望中院能依法进入再审,还被告清白!
相关案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刑终915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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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回复:
  网友你好,具体案件办理情况,请与承办法官联系。法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