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执行局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意义何在?[编号:706778]

  观云看花 留言    2018-07-04 10:58:00

  本人于2017年12月25 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豫1329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新野县法院于2018年元月立案执行,在2018年3月7日,新野县法院执行局通知本人和被执行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但是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14日违背约定,没有按协定还款,当时本人已经提醒催促执行法官该情况,时值今日约定的还款还是一纸空文,近日,本人意外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9执89号执 行 裁 定 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人觉得该执行案存在如下问题:
1、按照高院的规定:执行和解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和解后当事人 须向法院提出具体申请,才能起到引发执行中止或终结的法律效果。但是本执行案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30日宣告终结执行,同时本申请人直到今日也没有收到终结执行的裁定书。
2、今天本人去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时,在院长接待室,工作人员竟然告知:本案已经终结,只有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才能申请恢复执行,否则不予受理,问题是本案仅仅达成了调解协定,执行局好像也没有采取什么其他的执行行为,如此终结又不能恢复执行,本人诉讼及申请执行的意义何在?
3、今日得知:本执行案的审判员张朝凤原籍和被执行人张海山是一村近邻,即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王小桥村,法律上是不是理应回避?
莫名被终结执行,本人始终毫不知情,将近半年毫无眉目,判决成一纸空文空谈,申请无门,愁断枯肠,然而被执行人光鲜逍遥,一味推诿,游离于法律之外,强烈呼吁能关注小民,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还法律之公平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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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回复:
  网友你好,具体案件办理情况,请与执行法官沟通或向执行法院执行局反映。如果你认为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据实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