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我们是五名原南阳市消防支队的转业、自主择业干部。
张建军(原消防支队政委) 电话:13903775839
李云玉(原消防支队参谋长) 电话:13633997777
胡振宇(原消防支队中校正营干部 ) 电话:13838701988
周家良(原消防支队中校正营干部) 电话:13782085584
李 忠(原消防支队中校正营干部) 电话:13937763968
事情起因:2018年8月我们收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限我们三十天之内无条件搬出现居住房。理由是我们1998年全额集资、1999年6月份交付使用至今的房子2008年又被消防支队卖给了第三人,而且给对方办理了房产证。
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消防支队内部集资房纠纷一案的终审民事判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单位内部分房不公案进行了简单的不公正的判决,给我们其中两家下发了终审判决书,限我们30天之内无条件腾房,给其中一家下发了维持一审裁定,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同一案件合并审理的规定,把同一案例分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法官审理,分别下发不同的审判结果,视法律为儿戏。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和精神伤害。
二、这次的房屋纠纷案从2009年开始已经在卧龙区法院和中院多次审理,卧龙区法院也一直秉承着最高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54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腾房、占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对第三人所诉集资户的民事诉讼分别在2012年和2016年两次裁定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中院违背法律,在没有撤销其中一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256号等民事裁定的情况下,在对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的前提下,对同一家的民事诉讼做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从2009年诉讼到2011年,耗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得来的256号判决书同是人民法院的有效法律文书,在没有撤销的情况下,又下发了新的判决,请问中院尊敬的法官,我们该执行哪一个?
四、《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院对我们一直程序审的裁定案直接使用判决。
五、我们的请求
尊敬的各位领导,十年来,因为市消防支队和市房管局错误的行政行为,以及个别法官司法行为,使我们当事人时至今日仍然在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四处奔告,耗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更重要的是使我们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为我们至始至终是弱势一方,我们始终面对的是掌握巨大行政资源的市消防支队、市房管局,如果不是我们有理有据的话,我们早就输了,也不会拖到了今天。我们住在自己倾其所有买来的房子里,当了二十多年兵,一辈子遵纪守法,却成为被告坐上了法庭,近十年以来一直生活在压抑和屈辱中,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年华都奉献给了南阳的消防事业,转业退役后却遭到如此不公待遇,怎不让人心寒。
在这里我们强烈要求,重新审查市消防支队、市房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当初的行政行为,以及市中级法院这种违背最高法的司法行为是否错误,是否违法违规,给我们原始集资户给社会公众一个公正的合理的说法。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