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0日原告依据《物权法》第九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各款的法律规定,向南召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侯建春、杜春方、程春阳三所签订的侵犯三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售房合同”无效。但是城区法庭受理案件后,独霸一方的特色办案人段大庭长,却不仅以“院长也可以审案”为由而为难原告,而且还继续发扬城区法庭的枉法办案精神,违法裁判。
其一是,让原告找法院张山院长,要求张院长亲自承办该案……。
其二是,向原告收取公告费而既不提供收款发票,也不书写任何收据,更不告知原告所付广告费的去处,以及其在哪个报纸版面刊登了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而原告在 始终未查询到有关向本案被告送达起诉文书的公告,至今让原告所花的钱不明不白……,原告无能怎能与段大庭长每月六七千元的工资相比呢?
其三是,原告虽然向法庭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该案在县法院视频庭审理。但段大庭长为了再次偏袒侵犯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三被告,却恶恨恨的对原告说:“在哪里审理不是你说了算……”,而公开拒绝原告的合理请求。
其四是,城区法庭段大庭长审理案件,故意违背案件事实,知法犯法的违反《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开支持三被告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极力维护三被告侵犯原告住宅用地使用权,以及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所违法签订的两份《售房合同》,并违法作出“南召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1民初3915号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枉法裁定恶意把本案三被告签订的侵犯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与之前不同诉讼请求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混为一谈,奇葩的把三被告所签订的两份侵权的《售房合同》变相为有效合同实际履行……。
其五是,城区法庭段大庭长明目张胆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枉法裁判。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款“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南召县人民法院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
原告请求南召法院再审本案的事实理由是:既然段大庭长受理案件时(告知原告……),以及庭审之后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一致认定本案原告的起诉与2017年7月17日原告提起的(2017)豫1321民初1589号案件中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并无实质的区别……,可是段大庭长做为南召法院(2017)豫1321民初1589号案件的审判长已经于2017年亲自审理了该案,其作出的枉法判决已经被中院依法撤销;那么现在段大人为何不依法自行回避本案呢?而又为何明知故犯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而又为何摩拳擦掌亲自审理本案呢?是想故意的报复当事人吗?但这其中的一个原因之一,就是段大庭长总是把自己当做大南召的小皇帝,威风凛凛,独霸一方,想整谁就整谁,把城区法庭的旧同事统统吓跑、赶走只剩下了自己,现在也只好亲自上阵了……;不过这正是自己要的结果,自己再不用跟同事吼架了,来财也更容易,更没人挡道了,自己想怎样枉法就怎样枉法!!!……真不知道段大人是如何混坐到庭长这个位子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认为,维护公平正义,忠于法律的是可爱的警犬,亵渎法律和滥用公权力的是疯犬!法官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依法办案;更应该起带头守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