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徇私舞弊、违法不纠的情况反映[编号:712184]

   留言    2019-07-16 19:56:00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葛长有,男,汉族,家住西峡县五里桥镇葛营村移民小区。2019年5月20日,我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呈请的,“撤销(2019)豫13执复37号复议裁定申请书”(申请书附后),在申请书中写明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执1099和(2019)豫执异5号两个裁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正确合法的裁定;中级人民法院不采取听证程序,徇私舞弊、违法办案,作出了(2019)豫13执复37号错误的终审裁定。事实与理由:原复议申请人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国复议申请人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国复议申请人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国华,于2014年9月17日与西峡县圣远商贸公司签订100万元及月息2.5%的借款合同,并附100万元的借据。合同签字之日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葛长有以享有圣远公司33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323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后,因圣远公司无能力偿还,进入执行。又因圣远公司对陈国华个人享有100万元债权,因此应由陈国华作为债务人协助偿还。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像1323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查封圣远公司价值40万元财产。2016年7月18日向果然风情公司陈国华作出协助查封圣远商贸公司40万元的债权。果然风情公司陈国华接到通知后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协助执行期间,陈国华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延时间偿还,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7年11月7日西峡人民法院对协助执行人陈国华作了“执行笔录",在执行笔录中陈国华作了同意协助执行还款计划(包括另案刘晓燕债权90万元一案合并执行)。陈为了表示诚意并向法院及两个债权人的面又写了“担保书",保证还清刘晓燕90万元后,于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葛长有20万元,剩余部分2018年7月31日前全部偿还清,当时法院不知陈国华是否及时偿还,所以也没有注明详细数额。为了取得信任,陈国华自愿又将个人两台车辆作为抵押,并将两台车辆主动开到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办理了抵押手续。以上实事说明,陈国华自愿提供执行担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担保到期后,陈为了逃避债务,出尔反尔违背承诺,于接受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年后,在2019年1月15日和2019年2月28日向西峡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复议申请书”,西峡人民法院根据陈国华2017年11月7日的“执行笔录”及“担保书”内容和己生效法律确定履行义务,做出了(2016)豫1323执1099和(2019)豫1323执行5号裁定书,驳回陈的请求,并追加陈国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不服此裁定,以与本案无关的2016年6月17日与果然风情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为由,将借款确定为90万元,无任何利息,该90万元己支付刘晓燕85万元,仅剩5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向贵院提出异议复议申请书。贵院受理后,以陈国华所阐述的谎言和伪证,未经听证程序,剥夺了葛长有陈述抗辩的权利,违背事实真相,偏听偏信,草率做出了撤销西峡县法院裁定与法无据的错误裁定(因2016年6月17日圣远商贸公司与果然风情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基于陈国华个人与圣远公司形成的100万元借款为基础,公然造假,借款人陈国华个人与协议签订人果然风情公司混为一谈,而且将100万元改为90万元,并把利息确定为0,目的就是企图将应付葛长有的债务消化灭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舞弊,违法办案存在以下问题: (1)违法办案有意识减少法律赋予的听证程序,剥夺了葛长有陈述抗辩的合法权利,为违法办案奠定基础。 (2)滥用职权,歪曲事实,强词夺理,引用了与事实不符的法律条文,驳回西峡县法院裁定文书。 (3)对异议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谎言伪证,偏听偏信,信以 (3)对异议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谎言伪证,偏听偏信,信以为真草率下发了(2019)豫13号执行与法不符的裁定书。 (4)中级法院执行局接到我呈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后,不是积极配合申请人的请求,调卷审查,落实反映情况,却相反采取回避态度,多次向中院领导要求未果,置若罔闻,迟迟不予回复。 以上事实,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应为县级人民法院做出表率,秉公执法,树立好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反徇私舞弊、违法办案,践踏了法律,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公民的经济利益,为赖账户开“绿灯”放行,为违法人员逃避法律制裁,起到了保护伞作用。 最后恳请,各级领导,在百忙中为普通百姓伸张正义,责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快速作出回复,还我一个公道。 反映人:葛长有 代理人:闫春德

  已回复
市中级法院回复: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向本院执行部门了解,执行部门作出(2019)豫13执复37号执行裁定后,您向承办法官反映时,承办法官已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判后答疑。如果您仍不服该裁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