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宛城区法院法官郭凤香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十条禁令》偏袒一方当事人、枉法裁判的举报 尊敬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您们好! 我叫肖红,女,住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现向您们举报宛城区法院法官郭凤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条禁令》,偏袒一方当事人,枉法裁判,恳请您们在百忙之中能够给予关注,对郭凤香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处理,为我主持公道。 我女儿朱慧瑾,生于2012年11月5日,住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2019年 月 日我们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宛城区教体局严重失职失察、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南阳市九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南阳市教育局发布的2019年南阳市城区中小学招生办法及学区划分范围,剥夺我女儿朱慧瑾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一审诉讼中,朱慧瑾为原告,我为法定监护人。在起诉书中,我们详细陈述了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交了原告朱慧瑾的户口本、房产证明、水电费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则是举证不能。然而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宛城区教体局和第三人南阳市九小无法对其作出的剥夺原告朱慧瑾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合法性举证。在此情况下,郭凤香单方联系被告人,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十条禁令》,偏袒被告和第三人,剥夺原告的争辩权和诉求,在原告和第三人不能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其剥夺原告入学资格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故意避重就轻,掩盖事实真相,不能居中裁判,判决说理显失公平,在被告和第三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反而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于法无据、突破常理的质证,使整个庭审走样,行政诉讼演变为民事诉讼,不能依法裁判,然后以被告和第三人的对原告证据的无理狡辩而作出判决,整个庭审无公正可言,是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具体情形如下: 一、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朱慧瑾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生活和居住,但主审法官郭凤香却掩盖和回避事实。第三人南阳市九小先后于2019年8月23日、9月29日和9月30日三次到原告家中进行家访。第三人南阳市九小以第一次家访没有生活痕迹及询问邻居来证明原告不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居住,而对9月29日和9月30日核实的第二次家访和第三次家访只字不提。在第二次家访和第三次家访中,尤其是在2019年9月30日的第三次家访,第三人南阳市九小的两位张主任在早上六点半突然来到原告家中进行家访,查证原告朱慧瑾的生活痕迹。当时原告朱慧瑾还在睡觉,两位张主任对其睡觉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取证,证实原告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居住和生活的真实性。第三人在答辩状中声称“原告实际住所是在十六小学区域,而不是在九小学区内,除非被答辩人有分身术。”第三人用的“分身术”这个词很好,但是没用对地方。第三人南阳市九小的两位张主任在第三次家访中对原告朱慧瑾正在睡觉的情形进行拍照和取证,证实了原告朱慧瑾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居住的事实,同时也证明了原告朱慧瑾的实际住所不是在十六小的麒麟路,因为,除非原告朱慧瑾有分身术,也同时能在十六小的麒麟路睡觉。在这里,确实应该使用“分身术”。但在一审中,原告多次请求主审法官要求第三人进行家访的两位张主任出庭说明家访情况,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但主审法官偏袒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说:我只管第一次家访,不管第二次家访和第三次家访。多次打断原告的请求,不安排被第三人出庭说明家访情况和质证,有意回避,不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在整个庭审和判决书中只字未提第二次家访和第三次家访的情况,以此掩盖事实真相。 二、在一审中,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房产证、学籍以及答辩状中于法无据和有违常理的无理答辩进行了辩论和反驳。在长达近四个小时的庭审中,针对被告宛城区教体局和第三人南阳市九小的无理狡辩和辩论,原告多次辩论和反驳,对相关证据和材料提出质证意见。尤其是证明原告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居住的第二次家访和第三次家访等重要证明事实,原告多次请求主审法官要求第三人南阳市九小出庭说明第二次和第三次家访情况。但是,主审法官却多次打断不予安排出庭质证,而偏袒被告和第三人。更离谱的是,在一审判决的说理中,对于原告和第三人无法举证的事实轻描淡写,而对被告和第三人质证原告的入学证据却用大篇幅详加叙述。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却仅有“被告提供的东西是我们第一次在市长留言板上帖子的回复,没有法律效力”一条。在一审开庭近四个小时的庭审中,难道原告就仅仅发表这一条质证意见吗?这难道不是笑话吗?这些内容在庭审笔录中都有记载,都是有据可查的。由此可见,主审法官郭凤香避重就轻,故意偏袒被告和第三人,作出有利于被告和第三人的判决说理,不能居中裁判,这显失公平,是严重的循私枉法,司法不公的表现。 三、在一审中,被告宛城区教体局作为行政机关,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而是无法提交剥夺原告朱慧瑾在南阳市九小入学资格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被告举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竟然还大言不惭,对原告提交的应在南阳市第九小学入学就读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时,突破常理,指三道四的玩起了文字游戏,转移庭审视线。原告出具的证人证言,其内容完全是按照常理来出具,可以清晰、明确的证明原告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居住。但是被告却强词夺理,恶意挑剔,骨头里面挑刺,故意找事,认为证明含糊,不应该写居住,而应该写明长期居住。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询问一个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居住的住户,你在哪里住?他的正常回答应该是:我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住,相信正常人都会这样回答;他并不会说:我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长期住或长期居住,除非这个人的脑子缺点东西才会在居住前加上“长期”两个字来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作为法定的公民身份证件,身份证中登记有公民的住址信息,但在住址前并没有被告提出要加上的“长期”二字。身份证颁发后,其有效期可达10年、20年,最长的是长期,难道身份证的住址不是长期住址吗?难道必须加上“长期”二字才是长期住址吗?在水电费收据的书写、房产证明、录音证据等方面,被告依然是诸如此类的无理狡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生活常识。对于此类的于法无据,有违常理的质证意见,郭凤香竟然默许。 四、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行初175号行政判决于法无据,严重显失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告朱慧瑾完全符合、具备在第三人南阳市第九小学入学就读的资格。第三人南阳市第九小学对符合入学资格的原告朱慧瑾设置障碍不招生,却违规招收高价生和关系户,被告宛城区教体局对第三人南阳市九小的错误行为,敷衍应付,不依法纠正,不履行法定职责,欺瞒党和政府,愚弄百姓,严重失职失察,纵容南阳市九小的错误行为,剥夺原告朱慧瑾作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受教育的权利,严重侵犯原告的受教育权。针对被告宛城区教体局和第三人南阳市九小的违法侵权行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的大言不惭,无理狡辩,其行为让人耻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然而在庭审中,在被告和第三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郭凤香作为主审法官,不要求被告作出的剥夺原告入学就就读资格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反而对原告提交和证据材料进行于法无据的无理狡辩,不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避重就轻,掩盖案件事实真相,枉法裁判。在判决书中,宛城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责令被告宛城区教育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朱慧瑾是否具有第三人南阳市第九小学入学资格作出行政处理。”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审查和判决的结论应该是合法或不合法。而郭凤香这样的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尤其是被告宛城区教体局无法举证,其不履行法定职责,失职失察,剥夺原告朱慧瑾入学就读的事实清楚,而郭凤香却判决被告继续作出行政处理,敷衍应付,不依法判决,严重显失公平,判决不公,从而使整个行政诉讼完全失去意义。 五、行政判决书是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然而,本案一审判决书说理贫乏,认定事实突兀,不能辩别是非曲直,制作粗糙,原告名称错误,错字、错行、断行频出,没有任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严重损害了判决书的权威和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负有次要责任。郭凤香作为主审法官,不能依法认真制作判决书,制作粗糙,说理贫乏,错误百出,规范性欠缺,使判决书丧失应有的权威和尊严。郭凤香对此要承担主要责任。 六、郭凤香偏袒被告宛城区教体局和第三人南阳市九小,不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掩盖案件事实真相,判决说理显失公正,判决严重显失公平,有违法律规定,原告不服。在2019年12月30日收到判决书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我们决定上诉。2020年1月6日下午五点二十分,原告将上诉状送交宛城区法院郭凤香,并支付上诉费和办理了相关接收手续。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郭凤香害怕自己的违规、违纪行为败露,再次单方接触联系被告宛城区教体局,告知原告宛城区教体局上诉的情况。2020年1月7上午,宛城区教体局就找到宛城区政府相关领导前来找我们,要求我们撤销上诉,不要再追究此事,给我们的思想上造成很大的压力。由此再次可以证明,郭凤香私下与被告联系,也正因为如此,郭凤香会枉法裁判。我们不明白的是,我们的户口在建设路派出所,居住在宛城区水利局家属院,完全符合在南阳市九小入学就读的资格。然而宛城区教体局、南阳市九小、宛城区法院竟然串通一气,同恶相济,互相包庇,剥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十条禁令》第一条禁令: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郭凤香身为法官,不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十条禁令》,单方联系被告,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故意偏袒被告和第三人,掩盖事实真相,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践踏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人民法院完全丧失了司法公信力,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我们强烈要求对郭凤香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加强法官队伍的法治意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执法如山,公正司法的光辉形象。
网友您好!据了解,本案现在二审审理中,请您就案件问题及时与二审法官联系沟通,二审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判决。如果您有证据证明一审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可以据实向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感谢您对书记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