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红卫,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2日,内乡县赤眉镇马岗街人,身份证号码:411327198405121119,电话:15838759353。 2022年4月4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受老板杨兵的工作指派给位于内乡县龙源路166号南阳市金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送煤灰,到被告厂里以后在等待铲车转移煤灰时,南阳市金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当天作业带班班长对我说你拉来的煤灰质量有问题,颗粒机设备都被堵塞了,我才到现场查看,期间宋群生一手拿锤子一只手拿钉子冲颗粒机出口,钉子被锤飞直接扎到了我的眼睛里面。事故发生后我住院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且将留下终身残疾。现在前期临床治疗已经结束,一审判决也已经结束。法庭判定我与被告责任划分为3:7,被告不愿承担责任后到南阳中院上诉,二审期间被告当庭上报虚假证据,证人当庭作伪证并在庭前串供。二审庭审后被告知我与被告责任为5:5划分。该事故导致我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无奈起诉到法院,只为了寻求公平、正义!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但二审判决罔顾事实,采纳虚假证言证词,偏听偏信,错误判决。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曾经无怨无悔戍边保国,如今抱屈含冤,求诉无门,司法正义何在!司法公正何在!请求司法还我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