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枉法裁判[编号:729015]

  李晓华 留言    2023-09-07 00:02:43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案事实是:已故李洪伟和许有望签订了《合伙协议书》,被告许有望没有履行协议,负有返还李洪伟投资款及相关利息的责任。 有事实证据,就不能用盖然性判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2)豫 1302 民初 6477 号和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 13 民终 7679 号是玩忽职守,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书说:“……被告主张协议已经履行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原告主张协议并未履行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李洪伟与许有望之间的 合伙协议已经履行……”,法官判案无视证据与法律,而靠推断判案。 协议是否履行,要看协议条款是否都落实做到了。许有望没有履行协议:《合伙协议书》和许有望一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一审提供的证据,协议写明要求成立合伙企业,许有望却成立了一个一人公司,并且没有李洪伟在此公司身份的证据,就是没有履行协议!协议要求“在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许有望却用李洪伟的出资款购私家车;协议要求每年利润分配,判决书说:“现双方并未清算,无法确定合伙的盈亏”。这种说法与上述协议和《合伙企业法》等相矛盾,许有望是“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没有履行协议!而一审二审法官不顾法律和事实,靠许有望提供的单方面自制的、和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没有一点儿关系的证据来判案。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事实没有查请! 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认定: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法官枉法裁判。 就此案件许有望没有履行协议和法律的事实证据如上所述,清清楚楚,法官视而不见,不予采信。一审二审法官是违背曲解了《民事诉讼法》67条款!更违背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96条,违背《合同法》第60条、《合伙企业法》第12条、第14条、第17条、第36条等的法律规定。在整个判案过程中,只提到了《民事诉讼法》67条,但是也曲解了此条的本意,其他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只字未提,是枉法裁判!恳请纠错改判! 错误的判决,是制定了一部恶法,将引导人去类案引用将制造出无数冤案! 总之,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请求予以纠错!给予公正的裁决!对枉法裁判的法官予以惩戒!

  已回复
市中级法院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对二审判决不服问题已收悉。

现该案正在再审审理程序中,请您在再审审理程序中依法向法官说明事实,提交证据。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