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屈云华法官您好: 我是淅川县被上诉人徐旺盛(原审原告),现年18岁。因与你直接沟通、汇报条件受限,只好用这种方式向你交谈我的粗浅看法,若有不妥望海涵。 先谈谈事实经过。 2021年11月27日晚9时许,由于我小侄女突发高烧我心急如焚前往药店购药,在经过上诉人淅川县城管局及所属的淅川县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原审被告)所管理的桥梁时,不慎从桥栏缺损处跌入河道致伤,由于伤情严重直接送到河南988医院治疗,自费医疗费近15万元,事发后由于被告仗势及不配合自去年诉讼至今已一年余。此次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我承担60%主要责任即287225元;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及191483元,为此我作如下评析及看法: 1,我承担60%主要责任过高。 案涉桥梁不是我日常经过之路,事发当夜由于急切救人快步跑路,夜黑加之该桥梁又未安装路灯,不慎跌伤让我承担主要责任,虽对判决不太满意,但考虑到被告是有权势的单位,我一个弱势的小百姓惹不起,故未提起上诉,在一审中我提交了一模一样的有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案例,被告均承担了70%及80%的责任。我神经损伤虽然是八级残疾,至今我的手端不了碗,连笔都攥握不住,今后我生活咋办?被告作为政府部门,假若是你们的孩子赔偿19万元多吗? 2,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其理由如下: 涉案桥梁的护栏长期处于缺失状态,有法定管理职责的被告明知护栏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必然会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被告仍怠于履职尽责,不及时维修,消极不作为,未能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我摔伤的必然结果。一审法院为了减轻被告的负担反而让我承担了主要责任,但我仍服判。 虽然责任划分的自由裁量权由你们合议庭裁决,在此恳请你注重“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作出一个公平的判决。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相关诉求已转交承办法官,敦促其依法公正处理。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