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惧怕恶意上访导致审判不公[编号:730144]

  霍四方 留言    2023-11-23 15:43:24

  现将王付江(王玉灏之父)诬告闹访,导致判决不公情况反映如下: 一、王玉灏头部受伤经过 王玉灏(兴宛小学学生)2017年3月17日晚放学后,在学校操场东南角滑梯处玩耍,因自身先天疾病发作晕倒。其父王付江赶到现场,将王玉灏急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经诊断,王玉灏脑出血并入脑室。病例明确载明王玉灏存在先天性脑血管疾病,并注明未见外伤。 王玉灏虽为兴宛学校小学学生,但非寄宿生,且事发在晚上放学后,其监护责任已由学校转移至其父(其父王付江时任兴宛学校教师)。 二、原、被告双方上诉情况 (1)2019年3月29日,宛城区法院立案受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王玉灏作为原告,兴宛学校、张建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等三家作为被告。2020年6月29日宛城区法院作出(2019)豫13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对王钰灏所主张的外伤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大小进行鉴定,但王钰灏拒不配合鉴定,后经宛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酌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并判令兴宛学校按照50%的参与度承担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王钰灏认为参与度过低,兴宛学校认为参与度过度,均上诉至南阳中院。 (2)2020年12月10日南阳市中法院作出(2020)豫13民终38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2022年6月30日,南阳市中院作出(2022)豫13民监2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南阳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22年8月15日,南阳市中院认作出(2022)豫13民再17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南阳市中院(2020)豫13民终387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9)豫13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发回宛城法院重审,指示重审过程中对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4)宛城区法院重审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参与度为10%,且外部原因力为情绪激动或体力活动,明确排除外伤原因。按照鉴定报告的结果,兴宛学校至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宛城区法院竟然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2)豫1302民初73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兴宛学校承担参与度100%的责任。 特恳请领导,督促二审法院无视上访威胁,撤销(2022)豫1302民初731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玉灏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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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院已督促承办法官对您反映的问题做好判后答疑。若您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