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法院付新渎职侵权、非法原告提起剥夺诉讼保全等违法行[编号:733114]

  华芸燕 留言    2024-06-21 08:50:26

  南阳市卧龙区清瑶文印部与赵建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号为(2024)豫1303民初6425号,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赵建阳转移财产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网上和邮寄的两种方式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承办人付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华芸燕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8R208的小型面包车一辆提供担保。但卧龙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付新拒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存在徇私舞弊、渎职侵权、故意刁难申请人等违法行为。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再次通过网上和邮寄的两种方式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承办人付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华芸燕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5581714003592459)11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但卧龙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付新仍旧拒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之后申请人多次联系卧龙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付新,但是卧龙区人民法院及承办人付新不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对其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受理并变相非法剥夺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权利。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申请人的担保也符合财产保全的标准和条件,但是卧龙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付新处处故意刁难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属于渎职侵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故意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不作为、司法乱作为等违法情形。明显卧龙区人民法院及案件承办人付新赤裸裸甘愿为赵建阳充当保护伞,并纵容、包庇赵建阳进行财产转移的不法行为,具有放纵、开脱赵建阳故意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使其赵建阳有机可乘和充余时间堂而皇之的进行转移财产、实施财产转移的不法行为,致使申请人该债权无法实现。卧龙区人民法院承办人付新该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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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向卧龙区法院核查,其已裁定冻结赵某名下的全部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故针对同一事实不得重复申请保全。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