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及家属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维权,从2022年1月依法维权至今基本三年时间,根据行政案件的“一行为一诉”基本原则,本人及家属目前共计立了30个行政件,这样的行政诉讼情况在南阳市乃至整个河南省都是比较罕见的,产生这30多个行政争议的缘由是:内乡县政府下属临时机构内乡县衙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工作指挥部,2012年4月13日以会议纪要方式出台的内县指【2012】1号《内乡县衙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安置方案》,目的是用于对内乡县衙周边进行大规模的商业设施建造的先行可行性的报告文件,但此报告文件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出台,仅是内乡县政府内部的一般性管理行政文件,对外并不具备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2012年4月17日内乡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以此《公告》之名向被申请人内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委托。内乡县政府从2012年9月1日起至今为止,从未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法定的征收程序,对本人及哥哥位于内乡县国家4A景区内乡县衙旁边的城关镇东风村五组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和房屋发布“一本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采取违法行政于2022年1月10日共同强制拆迁本人及哥哥的房屋,非法占用本人及哥哥、母亲、各自名下750平方的宅基地。,这些核心问题仅需要办案法官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就可以查明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所在,但事实情况是办案法官并没有全方面的调查事实真相,采用‘闭门造车’式的裁判思维,95%以上的案件都被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如今,本人及其他八人在2024年10月9日收到国家自然资源督查济南局的书面《答复书》,此答复书已经载明:”经查内乡县政府实施的内乡县衙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建设存在违法违规用地“。此新的证据足以否决了内乡县政府在之前的行政诉讼说起项目是合法项目,是依法征收土地、均是虚假陈述事实,南阳市中院作为二审法院,作为下级法院的监督部门,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不秉公用权。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六条,不依法对内乡县政府的系列行政行为展开调查,导致本人及其他人的合法起诉权利多次被驳回,致使本人及其他人维权至今已经三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目前无法获得赔偿。我们考虑向南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司法赔偿的请求,请问我们如何办理?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上述法律对可以申请赔偿的情形进行了条目式列举,如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您可按照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咨询了解,根据指导递交申请材料。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