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变更审批人员误解法规不予通过[编号:766379]

  张晓洋 留言    2024-08-19 12:42:12

  南阳市德仁一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原质量负责人离职,由于经营压力和实际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审批人员以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为由不予通过。这个兼职的意思是店外兼职,经查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单体药店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并且质量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职责不冲突。本人经了解信阳市一直都可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同一人,为什么南阳不可以。误读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负担的责任应由谁承担?破坏营商环境的责任由谁承担?商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对于非原则性问题,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不应为市场主体设立多余的门槛和条件。希望南阳营商环境也能与时俱进,办事符合基层实际,不要为怕担责放大法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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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政府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问题,宛城区高度重视,迅速安排宛城区市场监管分局调查了解,经调查南阳市德仁一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质量负责人业务。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个人,原质量负责人离职后,申请质量负责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担任,即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个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配备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第一百三十七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南阳市德仁一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反映情况中的变更业务申请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