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同编号的答复书,提出复查申请为何被拒绝[编号:768307]

  刘阳 留言    2024-10-06 09:06:23

  市信访局:本人维权过程中发现汉冶街道办事处出具两份编号相同的答复书,向宛城区信访复查课提出复查申请被拒绝,想问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已回复
宛城区政府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问题,宛城区高度重视,迅速安排区信访局调查了解复查不予受理依据:(一)《村民组织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三)根据《河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三款“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综上法律法规依据,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信访人口头申请复查时做出的解释有理有据:信访人刘的申请复查事项不属于复查范围,不予受理。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