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辖区政府督促“文华▪南阳天地”开发商制定还款时间,尽快退还我的“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贰万元(¥20000.00元)。 二、上次投诉,回复我说是“合同工纠纷”,经与售楼部人员联系沟通,认定为“合同工纠纷”不属实。购房合同中并没有需购房户交“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的条款,是需要开发商交的费用,转嫁给了公积金购房户,是针对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户的一种“搭车”乱收费。
因公司现在的公户被法院查封,待解封后第一时间给客户退款。将继续督促企业,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