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宛城区政府办及承办单位: 感谢你们的初步回复。然而,我们对此次处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我们对宛城区政府的回复无法认同。该回复未能厘清本案中最基本的法律责任关系,忽视了“质价相符”这一《民法典》规定的核心原则。该回复未能正视本案的核心法律事实,即:物业服务质量已被生效司法判决认定为不达标,并因此核减了收费标准,在生效司法文书核减收费标准后,明润物业依然按照原有高于司法认定标准收费。 理由如下: 一、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矛盾,绝不能成为其违法违约的挡箭牌 物业公司以“与开发商有矛盾”为由,拒绝提供达标服务并拒绝退赔,是将其商业风险非法转嫁给全体业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独立于物业与开发商的任何协议。第三方矛盾绝不能成为一方违约且无需承担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1. 合同关系是独立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独立的物业服务关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则可能存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其它商业合作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 2. 责任不能转嫁:物业公司以“与开发商有矛盾”为由拒绝提供达标服务,是将其与第三方(开发商)的商业纠纷风险,违法转嫁给了无辜的合同相对方——全体业主。这严重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按照此逻辑,任何企业都可以用“我的供应商有问题”来搪塞其对本应面向消费者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这显然是荒谬的。 二、 “质价相符”是法律规定的核心原则,服务打折则费用必须核减 1. 等价有偿是基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服务,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业主支付100%的费用,有权获得100%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 2. 司法实践的支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4)豫民申5166号等生效判决,正是因为认定了物业公司“服务存在较多瑕疵”,才司法核减了物业费标准。这以判例形式确立了 “服务不达标,费用应减免” 的法律规则。判决具有三重不可撼动的法律意义: 权威定性:贵司服务质量长期系统性不达标,已非业主主观感受,而是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 确立标准:商品房1.27元/月/平方米是司法裁定的、与该服务质量相匹配的合法收费标准。 衍生退费义务:既然2024年的判决认定服务不达标,则足以证明2024年之前的服务同样不达标。明润物业在2024年之前按1.57元/月/平方米收取的费用,超出司法认定标准,属于无合法依据的多收、滥收,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现在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甚至低于该判决认定的标准,其有何法律与道德依据收取全额费用? 3. 当前状况是“收费不服务”或“收费劣质服务”:当门禁瘫痪、电梯频发故障、环境卫生脏乱时,物业公司事实上已经中止了其在关键服务项目上的合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其收费行为已然失去合同基础,构成不当得利。 三、 政府的“中立”立场,实则纵容了违约方,惩罚了守约方 1. 模糊了责任主体:政府的回复仅强调“业主义务”,却未对物业公司“拒不履行自身核心义务”的行为进行任何指摘,这造成了责任认定上的严重不公。 2. 变相鼓励了违约:这种处理方式向市场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物业公司可以一边通过“与开发商有矛盾”等借口降低服务成本,一边继续通过律师函和诉讼向业主收取全额费用,而政府平台不会对此进行实质性干预。这实际上是变相鼓励了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 3. 业主承担了双重损失:业主不仅承担了房产公区价值因管理不善而贬损的实质性损失,现在还要被要求承担为劣质服务支付全额的财务损失。这是显失公平的。 四.回复未触及核心问题 1. 回复建议流于形式。我方投诉的核心是物业公司 “恶意拒收法律文书,拒绝沟通” 的恶劣行径及其长期、系统的违法违规事实(服务不达标、涉嫌偷税等)。回复仅“经了解”后,便将所有问题推向“司法途径”和“向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这实质上未能发挥政府平台的协调与监督职能,等同于让权益受损的市民独自面对一个不诚信的企业。 2. “引导理性沟通”的前提已被破坏。我们已采取最理性的方式——通过EMS正式函件进行沟通,但被对方公然拒收。在当前情况下,政府应首先对物业公司此种破坏“理性沟通”基础的行为进行训诫和纠正,而非泛泛地要求双方沟通。 3. 已具备启动调查的初步证据,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我们在本次投诉回复中已提交了完整的EMS拒收证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证明服务不达标)等关键材料。根据回复指引,我们现正式请求宛城区政府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将我们提交的证据材料,正式转交并敦促以下部门依法启动调查: (1)区住建局:就物业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违法加装梯控、拒绝公示公共收益等问题立案调查。 (2)区税务局:就物业公司收费不开具发票、涉嫌偷逃税款的问题立案稽查。 我们并非要求政府代司法判决,而是请求行政监管部门履行其法定的、主动的监管职责。一个需要市民自行收集全部证据并完美举证才能启动的调查程序,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我们严正重申: 1.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矛盾,是其自身需要通过商业或法律途径解决的经营风险,绝不能成为其向业主提供“质价不符”服务的免责金牌。 2.我们坚决反对将第三方矛盾的恶果,强行塞入我们与物业公司的独立合同关系中,并由我们来承担全部成本。 3.我们要求,在物业服务质量得到根本性改善、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标准之前,必须根据“质价相符”原则,对物业费进行实质性核减。这是我们的合法权利,而非无理要求。 我们恳请政府能够站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的立场上,重新审视此问题,责令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的“质价不符”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与认定,而不是将问题简单推向司法诉讼。司法是最终保障,但行政监管的及时介入,才是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区稳定的关键。 我们恳请宛城区政府能真正“继续关注”并采取实质行动,将上述问题正式移交至具体主管部门,并给予我们一个明确的受理回执,而非停留在“建议”层面。盼复。 文华南阳天地广大业主 日期:2025年10月30日
办事处高度重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所反映物业服务“质价不符”问题,根据反映人提供的信息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4)豫民申5166号案等生效判决和裁定已认定“存在较多瑕疵,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距”。应由反映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或由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判决内容。办事处将持续关注,并积极协调督促该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引导各方开展沟通,避免矛盾激化,共同维护社区正常秩序。